什么是违背制度的套利

违背制度的套利是指在面临制度的限制时,套利者权衡违背制度的成本与收益,当违背制度的收益大于成本的时候,选择直接违背制度来获取利益。制度经济学家以经济学原理分析犯罪,也采取这种分析框架,即犯罪人在犯罪时会权衡犯罪的收益,犯罪被发现的可能性以及犯罪被发现后所受的惩罚。后两者结合在一起,就是犯罪的预期损失。当犯罪的收益大于犯罪的预期损失时,犯罪分子会选择违背法律,实施犯罪。这种分析进一步指出,如果提高侦破案件的概率以及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惩罚,犯罪行为将会大大减少。这一结论同样可以应用于违背制度套利的惩戒措施。

近十年,以银行理财为代表的“大资管”是国内金融体系最为重要的金融创新。相比公募基金等传统资管业务,银行理财和信托这两类“大资管”得以高速发展,与其开展业务时提供“刚性兑付”有非常大的关系。按照监管制度,资管业务是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的利益开展投资等资产管理业务。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用。在违规提供“刚性兑付”的情况下,委托人获得的是固定的回报,而金融机构作为资管人则获得了资产投资的剩余收益。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资产为自己谋取利益,这明显违背了信托责任。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银行为银行理财提供刚性兑付,事实上承担了银行理财的相关风险。但是银行理财并没有与银行合并报表。银行理财的相关资产负债都在表外。银行在事实上承担了银行理财资产风险的情况下,并没有为这些资产提供相应的监管资本。这也直接违背了巴塞尔协议的规定,给金融体系增加了风险。

虽然银行理财的刚性兑付等问题违背制度,但是由于所受到的处罚较轻而获取的利益巨大,有的银行选择违背制度。发展到后来,理财规模达到30万亿,其所带来的潜在风险对中国的金融稳定性产生了越来越大的不利影响,最终遭致了监管部门的整顿。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对这类制度套利进行打击。因此,从资产证券化是对巴塞尔协议的制度套利这一角度来理解,中国的银行理财才是真正符合资产证券化本质的资产证券化。

由于缺乏对巴塞尔协议等银行监管制度以及资管制度的认识,有些观点错误地认为信托提供刚性兑付是对委托人负责的一种表现,不但不应该被限制,反而应该被表扬或鼓励。殊不知提供刚性兑付是银行的特权,是建立在银行遵守巴塞尔协议为刚性兑付提供资本支持的基础之上的。没有相应资本来保证提供刚性兑付的能力,却提供刚性兑付,相当于空口承诺,开具空头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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