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可保利益的对象

(一)船舶(Vessel)

船舶指在水面或水中可供航行的船舶,包括商船和非商船。船舶是个整体概念,包括船上的主机、辅机和船壳以及船舶的附属器具和设备,如救生、救火、信号、救难设备、航行仪器、通信设备、居住、卫生、冷藏、通风、货物装卸、排水、操舵起锚等设备。但船舶的各种供应物,如燃料、物料、食物、淡水等消耗品不属于船舶概念的内容。

对船舶具有可保利益的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船舶的所有权人,也就是船东。船舶的所有权人也包括船舶的共有人,船舶为数人所共有的时候,每个共有人对其所有的部分具有可保利益。另一类是其他与船舶有利害关系的人。例如,船东以船舶作为抵押物进行借贷,抵押贷款人对抵押船舶也具有可保利益。

(二)货物(Cargo)

海上保险货物是指托运人委托承运人运送的各种物品,但不包括船长船员或旅客的个人物品,也不包括无运送目的的物品,如船舶的给养和燃料等。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的人是与货物获取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从事进出口贸易的进口商或出口商、代理商、寄售商、接受进出口货物做抵押而融资给进出口商的银行以及其他承担货物损失风险的人。

在国际贸易中,究竟是进口商还是出口商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取决于谁与货物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实际交货的情况下,谁占有货物,谁就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因而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同样,谁承担货物损失的风险,谁就具有可保利益。比如说,为出口商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在出口商拒绝付款赎单时,货物的安全对银行就非常重要,货物在运输途中的灭失可能会使它丧失补偿信用损失的机会,因此银行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再如,国际承运人按照运输合同免责条款的规定,对很多情况下的货物损失不承担责任,即使承担责任也可以享受限制责任条款所规定的责任限额。但是承运人对于货物管理的疏忽仍然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此承运人对货物具有相应的可保利益。

(三)运费(Freight)

海上保险承保的运费是指货物经过海上运输所支付的报酬。投保运费保险以订有运输合同为条件,也就是说存在运费的债权和债务关系。运费根据运输合同规定的托运人支付运费的时间不同,可以分为预付运费和到付运费。

到付运费是指根据运输合同,货物在运达目的港后由托运人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如果货物在途中灭失,托运人收不到货物就不需要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承运人也就无法补偿他已经支出的运输费用并得到预期利润。因此,承运人对到付运费具有可保利益。

(四)相关责任(Interrelated Liability)

海上保险除了以上传统的船舶、货物和运费以外,还包括相关的责任。例如,客舱在航行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了船上乘客的伤亡或残废;船舶航行途中或靠岸时,发生了碰撞责任事故,造成了第三者的伤亡、财产损失,承运人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因此承运人对此产生的责任具有可保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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