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可保利益的特点和作用

(一)海上保险可保利益的特点

1.海上保险可保利益是能用货币计算的经济利益

海上保险的可保利益同其他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一样,必须是能够用金钱来衡量的利益。如果可保利益不能用金钱来计算,即使发生损失也无法补偿。当然,像古代或现代的名人的书画等,如果可以用金钱标注其市场价值,就可以投保,从而在发生损失时得到补偿。

2.海上保险可保利益是合法的利益

可保利益是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一种利害关系,这种关系必须合法,也就是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不合法的利益、法律禁止的利益,保险公司不能承保。即使已经承保的,一经发现,保险合同无效。例如,从事走私运输的船舶、海上走私的货物投保海上保险,就没有合法利益。

3.海上保险可保利益是确定的利益

可保利益无论是已有的或预期的都可以成为海上保险合同的标的物。这种利益必须明确,并可以证明。例如,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时,可以是预期的利润,这种利润是可以确定的。比如10%或15%,即按货物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CIF,以下简称CIF价格)的110%或115%投保,而且在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能够证明(行业习惯)这种利益的确存在。

4.海上保险的可保利益是可以变化的利益

可保利益是一种可以转移、可以变化的利益关系。在一定条件下,可保利益可以从一个人或一个公司转移给另一个人或另一个公司。例如,A公司可以将自己所拥有的船舶或货物出售给B公司,可保利益一般也就从A公司转移给B公司。

(二)海上保险可保利益的作用

1.海上保险的可保利益能限制保险赔偿的范围

海上保险通过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障了被保险人的利益。被保险人实际能够享有的保障不能超过其损失范围。例如,保险标的物价值200万元,在一般情况下,不论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多少,他所获得的保险赔付最高也不能超过200万元。

2.海上保险的可保利益可以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

保险不是赌博,判断保险与赌博的界限就在于投保人对其投保的标的物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没有可保利益的情况下,与保险人签订了保险合同,这就意味着以财产进行赌博。可保利益原则的存在可以从根本上避免把保险变为赌博。

3.海上保险的可保利益可以防止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产生

道德危险是指被保险人为获取保险赔款而故意地毁坏保险标的损失。如果法律不规定保险必须具有可保利益,保险的经营势必纵容道德风险的产生,破坏社会公德,增加了社会财富受损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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