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上保險可保利益的特點
1.海上保險可保利益是能用貨幣計算的經濟利益
海上保險的可保利益同其他財產保險的可保利益一樣,必須是能夠用金錢來衡量的利益。如果可保利益不能用金錢來計算,即使發生損失也無法補償。當然,像古代或現代的名人的書畫等,如果可以用金錢標註其市場價值,就可以投保,從而在發生損失時得到補償。
2.海上保險可保利益是合法的利益
可保利益是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物之間的一種利害關系,這種關系必須合法,也就是必須是法律認可的利益。不合法的利益、法律禁止的利益,保險公司不能承保。即使已經承保的,一經發現,保險合同無效。例如,從事走私運輸的船舶、海上走私的貨物投保海上保險,就沒有合法利益。
3.海上保險可保利益是確定的利益
可保利益無論是已有的或預期的都可以成為海上保險合同的標的物。這種利益必須明確,並可以證明。例如,投保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時,可以是預期的利潤,這種利潤是可以確定的。比如10%或15%,即按貨物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CIF,以下簡稱CIF價格)的110%或115%投保,而且在發生損失時,被保險人能夠證明(行業習慣)這種利益的確存在。
4.海上保險的可保利益是可以變化的利益
可保利益是一種可以轉移、可以變化的利益關系。在一定條件下,可保利益可以從一個人或一個公司轉移給另一個人或另一個公司。例如,A公司可以將自己所擁有的船舶或貨物出售給B公司,可保利益一般也就從A公司轉移給B公司。
(二)海上保險可保利益的作用
1.海上保險的可保利益能限制保險賠償的範圍
海上保險通過補償被保險人的損失,保障了被保險人的利益。被保險人實際能夠享有的保障不能超過其損失範圍。例如,保險標的物價值200萬元,在一般情況下,不論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是多少,他所獲得的保險賠付最高也不能超過200萬元。
2.海上保險的可保利益可以防止賭博行為的發生
保險不是賭博,判斷保險與賭博的界限就在於投保人對其投保的標的物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沒有可保利益的情況下,與保險人簽訂了保險合同,這就意味著以財產進行賭博。可保利益原則的存在可以從根本上避免把保險變為賭博。
3.海上保險的可保利益可以防止被保險人道德風險的產生
道德危險是指被保險人為獲取保險賠款而故意地毀壞保險標的損失。如果法律不規定保險必須具有可保利益,保險的經營勢必縱容道德風險的產生,破壞社會公德,增加了社會財富受損的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