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共同海损的起源

共同海损的建立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古希腊南部的爱琴海岛屿众多,岛上农产品十分丰富。起初船舶和货物往往同属一个人所有,即使是船与货在海上遇到意外事故造成损害和灭失,那也是个人的损失。随着贸易的不断发展,船和货物不再是同属一人的,于是就出现了船东受他人委托而携带他人货物往返于各岛之间,代为交换的这种形式。船上货物不属船东所有,在船舶遇到危险时,为了摆脱危险,或降低危险程度,船东有时不得不将船舶桅杆和帆篷砍断,以减小风浪压力,或者抛弃部分承运货物,避免船舶、货物全部损失。造成的这种损失由船东返回岛后与货主共同承担。当时的这种做法只是流传的一种习惯。后来,这种习惯被写成文字刻在铜牌上:“为了大家而牺牲的财产,应由大家来补偿。”这样,共同海损的基本原则开始建立。

古希腊、罗马帝国的法律先后被欧洲各国加以引用,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各国的法律。在这些法律中,对船舶在航行中遇到危险而抛弃货物或者砍断桅杆以减轻船载、增加稳定及船舶搁浅后如何减轻船载货物使之脱离搁浅等,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由于海上贸易的地区逐渐拓展,货物交换的范围跨出了地中海,扩大到非洲的西海岸。商人为了获利,在自己经济能力不够时,便向他人借款买货、增加资本,以进行更大的贸易。当时,借贷双方商定,如果获利归来要加倍偿还;如果在航行中遭遇事故,货物完全灭失则不要归还贷款。此种业务后来传到英国,借贷业务均在咖啡馆中进行。而在咖啡馆经营中,信誉最好、信息最灵通的是劳埃德咖啡馆。因此,海外传来的信息和采取的措施,经商人口述后,由劳埃德咖啡馆记载成册。当时英国公布的“实用规则”就是根据这些记载制定的,从而这成了建立英国共同海损理算的基础。

19世纪以后,随着航海贸易的迅速发展,共同海损的发生日益频繁。为了统一各国的实际操作,更好地运用共同海损规则,经欧洲各国互相探讨,并在英国的约克郡(York)和比利时的安特卫普城(Antwerp)轮流开会讨论,形成了统一的欧洲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定名为《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该规则经多次修改和补充,明确规定了如下两点:

(1)在海上运输中,船舶和货物等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为了减少损失而采取的合理措施所引起的特殊损失属于共同海损。

(2)采取有意和合理措施所引起的额外费用损失也属于共同海损。

这一规则现已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航海、贸易界所采用,并作为共同海损理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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