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货物的共同海损损失

货物的共同海损损失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抛弃货物造成的损失。

在海上运输途中,船长负有将货物安全运抵目的港的责任和义务,一般来讲,他对货物的处置没有任何权力。只有当船舶与货物在遭受到海上危险时,船长才有权处置货物,决定抛弃货物的种类和数量,造成的共同海损损失由船、货各受益方共同分担。在某种特别紧急的情况下,船长为保证船上人员的人身安全,可以将船上所有货物抛弃,其损失由船方单独分担。值得注意的是,抛弃舱面货物与抛弃舱内货物是有区别的。因为抛弃舱面货物一般情况下不构成共同海损,把货物放置在舱面的做法不尽合理,所以经常发生一些争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规定,凡是装载在甲板上的货物因抛弃而造成的损失,不能以共同海损分摊的方式得到补偿,除非是在习惯上被认为可以装载在甲板上的货物。换句话说,作为共同海损的只是那些商业习惯认可的舱面货物被抛弃造成的损失。例如,木材只能放在舱面,将舱面木材抛弃入海,可作为共同海损来处理。

另外,被抛弃的货物是所有货主在合同中同意装载于舱面的货物,那么可视为共同海损,并予以分摊。由于科技的发展,抛弃货物的情况已不是常见的情况了。

(2)因扑灭大火行为造成的损失。

船舶在海上航行中发生火灾是常有的事,火灾造成的损失属于单独海损。为扑灭大火而采取的措施造成的货物损失或船舶损失和运费损失属于共同海损。常见的灭火造成的损失有货物湿损、消防费用支出、船舶损坏、火灾后的现场清理费用以及装卸费用等。此外,凿洞灭火造成的其他损失也被认为是共同海损。

(3)其他货物损失。

这种损失包括使搁浅的船舶重新浮起引起的卸货损失,因遇到海上突发事件而有意搁浅造成的货物损失,船舶为了能继续航行,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出售或抵押货物造成的损失等。此外,抛弃旅客行李和物品也视同货物一样,作为共同海损来处理,行李所有人可从其他获救财产中得到损失的补偿。但商业货运船舶中是不允许有旅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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