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货物的共同海损损失

船舶是载货的主体,船舶如果没有安全保障,货物的安全保障根本无从谈起。船舶的共同海损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被抛弃的船舶附属物品。这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被抛弃的与船体直接相连的附属物品和船舶航行所必需的甲板上的物品,都属于共同海损的范围;另一种观点认为,船舶的附属物品是指与船体直接相连的附属物品,如救生艇、船帆、传动装置、零件、船锚等,这些附属物品的抛弃是一种共同海损损失,而对于甲板上的物品,如燃料等被抛弃造成的损失,则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

(2)抢滩故意搁浅时的船体及机器和锅炉的损害。为了船舶和货物的安全而进行的故意搁浅措施造成船舶的损害,都被认为是共同海损牺牲。为了使搁浅的船舶重新浮起而造成的船体和机器或锅炉损坏,船方如能证明采取的这种措施是为了共同的安全而故意采取的冒险行为,也可以视为共同海损。但是,船舶如果处于漂浮的状态而使用推进器或者锅炉等设备造成的损失则不能认为是共同海损的范围。此外,根据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规定,为共同安全进行的抛弃货物、开舱、凿舱、凿洞造成的船舶损失、为扑灭船上火灾造成的船舶损失以及因故意搁浅造成的船舶本身的损失等都视为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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