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第安法》(Rhodian Law)与早期的海上保险

《罗第安法》是目前已知的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海商法,由地中海罗第安岛附近的古希腊人和腓尼基人制定。从公元前9世纪开始流传,直到公元前3世纪~公元前2世纪最后形成。

《罗第安法》的形成与早期海上保险的产生密切相关。公元前10世纪前后是海上贸易兴起的时代。航海在当时是生财的捷径,但也是充满冒险的危途。爱琴海沿岸的古希腊人和地中海东岸的腓尼基人以擅长航海而闻名于世。不过,他们所驾驭的船舶构造简单,抵御海上风浪的能力很差,海上还常有海盗出没,使得海上贸易损失很大。为了使海上航行可能遭受的损失得到合理的补偿,古希腊人和腓尼基的商人们约定,损失由全体受益者共同承担。当时,在爱琴海和地中海沿岸的商人们中间,已共同默守着一个原则:“我为众人,众人为我”(“One for All and All for One”),也就是共同海损原则。它的产生意味着早期海上保险的萌芽的产生。共同海损原则在《罗第安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其中有如下规定:“如果为了减轻船舶的负担,将载物抛弃入海,由于这项抛弃是为了全体的利益而采取的,其损失应由全体受益方分摊。”

而后,到了公元前7世纪,古希腊精明的商人和金融家又发明了船舶抵押贷款。船主或货主在出海之前,可以用船舶或船上货物为抵押,到交易所向债主贷款。若船舶、货物遭到海难,视其损失程度,可免除部分或全部债务责任,如果船舶、货物安全抵达目的地,则需偿还全部本金和利息。当时,在雅典城内有着很多这样的交易所。由于债主承担了船舶航行的巨大风险,因而船舶抵押贷款的利息大大高于一般借款的利息。在当时,一般的借款利息为12%~18%,而据《罗第安法》记载,船舶抵押贷款的利息高达24%~36%。其中超出正常利息的部分在《罗第安法》中称为“溢价”,这实际上就是最早形式的海上保险费。船舶抵押贷款的创立,标志着世界保险史上第一个险种——海上保险的诞生。

遗憾的是,《罗第安法》后来失传了,没有以文字形式保存下来,只能从古罗马法学家们的着作中搜索到它的零碎资料。资料的主要部分被收入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一世(527—565年在位)时期编着的《法学汇纂》和拜占庭帝国在7世纪制定的《罗第安海商法》(Rhodian Sea Law)之中。尽管如此,我们依然可以从《罗第安法》这些零碎资料中窥见海上保险的产生和早期海上保险的情况。《罗第安法》中规定的船舶抵押贷款一直持续了1 000多年,直到1230年,罗马教皇格雷戈里九世(1170—1241年)颁布利息禁令,取消了船舶抵押贷款制度。于是抵押贷款就转化为预先支付危险负担费的无偿贷款制度,这已经同现代海上保险相差无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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