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謨拉比法典》与早期的海上保险

对于早期海上保险形成的影响,可以从《汉谟拉比法典》中得到答案。《汉谟拉比法典》是现存最全面最完整的古巴比伦法律的汇编。法典记载了古巴比伦第一王朝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在位(约公元前1792—公元前1750年)时的情况,其中包括一直到汉谟拉比在位末期所收集起来的法律方面的决定。《汉谟拉比法典》的主要来源是1901年法国东方学者让·樊尚·施伊尔在伊朗苏萨发掘出的黑色玄武岩石柱上所刻的楔形文字,故又称“石柱法”。石柱现存巴黎卢浮宫博物馆,高2.25米,上部周长1.65米,底部周长1.90米,石柱顶部则是71厘米高的浮雕,表现太阳神沙玛什正坐着向汉谟拉比授予权杖,汉谟拉比站在沙玛什面前举手表示敬意。柱体碑文所用语言为典型的古巴比伦方言,结构分前言、法律条文和结尾三部分,共分为282条。其中包括:

(1)关于审判的规定(第1~第5条);

(2)关于盗窃动产和奴隶的规定(第6~第25条);

(3)关于各种不动产的占有、继承、转让、租赁、抵押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第26~第88条,其中第67~第70条、第79~第88条残缺);

(4)关于借贷、经商、债务方面的规定(第89~第126条);

(5)关于婚姻、家庭的规定(第127~第194条);

(6)关于伤害不同地位的人予以不同处罚的规定(第195~第214条);

(7)关于各种职业人员的报酬和责任的规定(第215~第240条);

(8)关于租用工具、牲畜及雇工的规定(第241~第277条);

(9)关于奴隶(第278~第282条)等内容。

在《汉谟拉比法典》中,首次出现了海上保险意识的萌芽。

第100条规定:“塔木卡以银交与沙马鲁经营买卖,令其出发,而沙马鲁应在旅途中使委托彼之银获利,倘沙马鲁于所至之处获利,则应结算所取全部银额之利息,而后应计算自己的日期,以偿还塔木卡。”

第101条规定:“倘在所到之处曾获利,则沙马鲁应按所取之银,加倍交还塔木卡。”

第102条规定:“倘塔木卡以银贷与沙马鲁而不计息,而沙马鲁于所至之处遭受损失,则彼应以全部本金归还塔木卡。”

第103条规定:“倘所运之一切于中途被敌人劫去,则沙马鲁应指神为誓,并免偿还责任。”

人们从中可以看到,货主雇商队行商,货主与商队利润分享。如果商队不归或归来时无货无利,货主可将商队人员的财产,甚至妻子作为自己的债务奴隶。商队的货物被强盗打劫,经当事人宣誓无纵容或过失等情况后,可免除当事人的债务。这种货主遭受风险的损失由所收高额利息来弥补的做法,实为海上保险的雏形。

版权声明:本篇文章(包括图片)来自网络,由程序自动采集,著作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QQ:452038415)。http://www.shendujiaoyi.com/1178.html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