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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保险的产生历史

火灾保险的萌芽状态可以追溯到12世纪初期冰岛成立的互助社。互助社对火灾及家畜的死亡所致内部成员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591年,德国汉堡的酿造业者成立了火灾救助协会,加入者可以在火灾后得救济。1676年,由46个协会合并成立了汉堡火灾保险社,这是公营火灾保险的开始。

真正促使火灾保险发展起来的国家是英国。1666年9月2日,在英国伦敦发生了一场大火。火灾持续了5天,导致13 000幢房屋和90座教堂被烧毁,20万人无家可归,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1667年,一位名叫尼古拉斯·巴蓬的牙科医生独资开办了一家专门承保火险的营业所,开创了私营火灾保险的先例。出于业务发展需要,他在1680年邀请3人共同投资4万英镑成立了一家保险合伙组织,后更名为凤凰火灾保险公司。在火灾保险的业务经营中,巴蓬首次采用有差别的费率。保险费是根据房屋的租金和建筑结构来计算的,砖石结构的费率定为年租金的2.5%,木屋的费率为5%。巴蓬在保险经营中使用差别费率的方法沿用至今,这已成为现代保险的重要特点之一。正因如此, 巴蓬获得了“现代保险之父”的 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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