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保險的萌芽狀態可以追溯到12世紀初期冰島成立的互助社。互助社對火災及家畜的死亡所致內部成員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1591年,德國漢堡的釀造業者成立了火災救助協會,加入者可以在火災後得救濟。1676年,由46個協會合並成立了漢堡火災保險社,這是公營火災保險的開始。
真正促使火災保險發展起來的國家是英國。1666年9月2日,在英國倫敦發生了一場大火。火災持續了5天,導致13 000幢房屋和90座教堂被燒毀,20萬人無家可歸,造成了巨大的財產損失。1667年,一位名叫尼古拉斯·巴蓬的牙科醫生獨資開辦了一家專門承保火險的營業所,開創了私營火災保險的先例。出於業務發展需要,他在1680年邀請3人共同投資4萬英鎊成立了一家保險合夥組織,後更名為鳳凰火災保險公司。在火災保險的業務經營中,巴蓬首次採用有差別的費率。保險費是根據房屋的租金和建築結構來計算的,磚石結構的費率定為年租金的2.5%,木屋的費率為5%。巴蓬在保險經營中使用差別費率的方法沿用至今,這已成為現代保險的重要特點之一。正因如此, 巴蓬獲得了「現代保險之父」的 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