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的產生和發展依賴於兩個重要條件,分別是自然基礎和經濟基礎。
(一)自然基礎
人們在從事生產活動和日常生活當中,總是面臨著各種各樣的自然風險,風險的客觀存在是保險產生的自然基礎。隨著人類社會的進步,人們對客觀世界的理解和認識也不斷提高,但對自然規律的認識仍然是相對和有限的,無法避免各種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帶來的經濟損失。為了防範風險和減少風險帶來的損失,人們從實踐中總結出了各種有效的風險管理手段。其中,保險的作用最為突出,能夠集合眾多人力對風險引起的損失進行合理分攤和補償。因此,正是風險的客觀存在和損失的發生,才導致以補償經濟損失為責任的保險的出現。
(二)經濟基礎
剩餘產品的出現和商品經濟的發展是保險產生的經濟基礎。在原始社會,由於生產力水平低下,人們生產出的產品只夠維持基本生活,沒有剩餘產品。在這種情況下自然無法建立保險基金,也就不可能產生保險。隨著人類進入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生產力水平不斷提高,出現了剩餘產品和商品交換,一些有共同利益的經濟單位和個人共同建立後備基金,從而產生了保險的萌芽。但由於封建社會是以分散、封閉的自然經濟為基礎的,無法滿足保險在全社會範圍內分散風險的要求。只有當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出現生產的高度社會化和專業化,生產者之間形成普遍的經濟聯繫,保險才有可能產生和發展起來。隨著資本主義制度的出現,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為現代保險的產生和發展提供了重要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