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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险的损失说

损失说又称为损害说,该学说主要从损失补偿的角度来分析保险机制,认为损失是保险存在的前提,保险产生的最初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物质损失的补偿问题。损失说主要包括损失赔偿说、损失分担说和风险转移说。

1.损失赔偿说

损失赔偿说来源于海上保险,代表人物有英国的马歇尔(M.Marshall)和德国的马修斯(E.A.Masius)。马歇尔认为保险是当事人的一方收受商定的金额,对于对方所受的损失或发生的危险予以补偿的合同。马修斯认为保险是约定当事人的一方,根据等价支付或商定,承保某标的物发生的危险,当该项危险发生时,负责赔偿对方损失的合同。该学说从合同的角度对保险进行定义,认为保险是一种损失赔偿合同。但保险与合同本来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属于经济范畴,而合同是法律行为,二者不能混为一谈。此外,将保险完全归结于损失赔偿显得不够全面,因为对于具有储蓄性质的人寿保险和养老保险而言,用损失赔偿难以进行合理的解释。

2.损失分担说

损失分担说的倡导者为德国的瓦格纳(A.Wagner)。他认为从经济意义上说,保险是把个别人由于未来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事故在财产上所受的不利结果,由处于同一危险之中但未遭遇事故的多数人予以分担以排除或减轻灾害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他还说过:“这个定义既能适用于任何组织、任何险种、任何部门的保险,同时也可适用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甚至还可适用于自保。”该学说从经济角度出发,认为保险体现了多数被保险人之间的互助合作关系,把损失分担视为保险的本质。但瓦格纳把“自保”也纳入保险范畴,则显然是错误的,这与多数人分担损失相矛盾。

3.风险转移说

最早提出风险转移说的是美国学者魏兰特(A.H.Willett)。他认为保险是为了赔偿资本的不确定损失而积累资金的一种社会制度,它依靠把多数的个人危险转移给他人或团体来进行。该学说强调保险组织在损失补偿中的地位和作用,认为损失补偿是通过众多人把风险转移给保险组织来实现的。该学说与损失赔偿说存在相同的缺陷,无法对人身保险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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