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保险人而言,并非所有的风险都是可以承保经营的, 只有可保风险才能够 被保险人接受。所谓可保风险,是指可以被保险人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人转 移的风险。 一般而言,只有满足下列条件才能成为可保风险:
(一)可保风险一般为纯粹风险
一般来说,可保风险为纯粹风险, 投机风险不可保 ,保险公司只承担可保风险范围内的损失后果。对于纯粹风险,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大数定律计算损失规模,从而为厘定保险费率提供依据。因此,对纯粹风险的承保是保险公司经营生存的基础。投机风险难以运用大数定律来计算损失发生的规律性,因此原则上投机风险不可保。随着可保风险的变化和发展,在特定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有些投机风险也被承保。例如,企业财产保险中通过营业中断险等附加险,也可以承保特定利润损失。近年来,有些国外保险公司承保投机风险,结果导致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损失惨重。美国国际集团(AIG)承保抵押证券(CDO)造成巨亏,被美国政府接管。这也说明了保险公司承保纯粹风险这一原则的重要性。
(二)可保风险具有偶然性
对于单个风险标的而言,风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何时、何地发生以及发生的后果都不确定。保险公司通过对偶然发生的风险进行承保,可以通过大数定律计算风险损失的规律性,以此来厘定费率,量出为入,将风险分摊到没有发生风险事故的同一类保户,才能使保险持续经营下去。对于必然发生的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不符合可保风险条件,不在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之内。例如,某人已经患有严重疾病,在不符合承保要求的情况下是不能够投保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如果承保了必然发生的风险,则难以保持经营的持续性,而且也容易引发投保方的保险欺诈问题。
(三)可保风险必须具有意外性
可保风险具有非预期的特征,投保方的 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不保 。风险是客观的,故意行为导致的风险事故源于道德风险,是以风险为工具的不当牟利行为。由于保险公司是以大量随机事件发生为科学经营前提的。如果保险公司承保和赔偿了故意行为造成的风险,将会产生大量道德风险,大量的赔偿也将使保险经营难以为继。
(四)可保风险损失必须是经济价值的减少
保险人承保的标的必须可以用货币量来计量,标的损失表现为经济价值的减少。保险公司的赔偿主要采用货币形式,由于精神损失难以用货币来衡量,通常这类的损失不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内。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于人的生命价值是无法用货币来衡量的,所以保险合同采用定额保险的形式,以双方事先约定的保险金额作为货币赔偿的依据。
(五)可保风险必须是大量、同质、独立的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保险机构是以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为依据科学经营的,具体表现在保险人是以大数法则来预测随机现象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计算期望值、风险波动度,推断损失发生的规律性,从而厘定费率,科学经营,将风险分散到所有投保人。如果标的物的数量太少、风险不同质或者风险单位之间存在很强的正相关性,就难以满足大数法则的基本要求。 只有当风险单位符合大数法则的要求,保险人才能够运用大量 统计资料分析预测未来的损失率,进行风险分摊 ,既保证了经营的持续稳定,也为社会风险主体提供了风险补偿的有效保障。
(六)可保风险具有损失概率小、损失程度大的特点
风险的发生概率和损失程度是筛选可保风险的重要条件,可保风险适合承保损失概率较小、损失程度较大的风险。如果发生损失的概率小,保险公司可以通过风险事故的射幸性,积累赔偿意外损失的财力。如果风险损失程度高,就会产生保险需求,投保人可以通过保险达到风险转移的目的。然而如果损失程度过高,就会超过保险公司的财务承受能力,增加其经营风险;相反,如果损失轻微,会加大保险经营成本在保险费中的比重,投保在经济上是不划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