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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拆借市场的参与者

一般来讲,能够进入市场的必须是金融机构,但各个国家以及各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参与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也有不同的限定。例如,有些国家允许所有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短期融资;有些国家则只允许吸收存款并向中央银行交纳存款准备金的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有些国家只允许吸收存款、向中央银行缴纳存款准备金的商业银行进入同业拆借市场。

1.资金需求者

在同业拆借市场拆入资金的多为大的商业银行,其原因是:一方面,商业银行作为一国金融组织体系中的主体力量,承担着重要的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职能,所需的资产流动性及支付准备金也比较多。同时,大的商业银行是中央银行金融宏观调控的主要对象,其在运营过程中会经常出现准备金头寸、清算头寸及短期资金不足的情况。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资金实力强、信誉高,因此可以在同业拆借市场上得到资金的融通,而在我国,政策性银行、农业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基金公司、外资金融机构等都是同业拆借市场的参与者。

2.资金供给者

在同业拆借市场上扮演资金供给者或拆出者角色的,主要是超额储备的金融机构,包括大的商业银行、地方中小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代理银行以及境外银行在境内的分支机构。另外,外国的中央银行也经常成为拆借市场的资金供给者或拆出着。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包括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是拆借资金的最大融出者。

3.中介机构

当供求双方直接面议和交易的成本高于通过中介,或当拆入方拆入资金数额较大,需要多个拆出方提供资金,或拆入、拆出双方市场上的资金供求和信息及拆解行情不甚了解时,则需要通过中介机构来介入供求双方的交易,以提高交易的效率,降低交易的成本。同业拆借的中介大体上分为两类:一类是专门从事拆借市场中介业务的机构,如融资公司、拆借经纪商或经营商等;另一类是兼营机构,多由大的商业银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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