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兌現的信用貨幣制度是20世紀70年代中期以來各國實行的貨幣制度,是指以不兌換黃金的紙幣或銀行券為本位的貨幣制度。
不兌現的信用貨幣制度的特點有:
第一,不兌現的信用貨幣一般是由中央銀行發行的,並由國家法律賦予無限法償的能力。
第二,貨幣不與任何金屬保持等價關系,也不能兌換黃金,貨幣發行一般不以金銀為保證,也不受金銀數量的限制。
第三,貨幣通過信用程序投入流通領域。貨幣流通是通過銀行的信用活動進行調節,而不像金屬貨幣制度那樣由鑄幣自身進行自發的調節。銀行信用的擴張,意味著貨幣流通量增加;銀行信用的緊縮,意味著貨幣流通量的減少。
第四,這種貨幣制度是一種管理貨幣制度。一國中央銀行或貨幣管理當局通過公開市場政策、存款準備金率、貼現政策等手段,調節貨幣供應量,以保持貨幣穩定;通過公開買賣黃金、外匯,設定外匯平準基金,管理外匯市場等手段,保持匯率的穩定。
第五,貨幣流通的調節構成了國家對宏觀經濟進行控制的一個重要手段,但是流通界究竟能夠容納多少貨幣量,則取決於貨幣流通規律。當國家通過信用程序所投放的貨幣超過了貨幣需要量,就會引起通貨膨脹,這是不兌現的信用貨幣流通所特有的經濟現象。
第六,流通中的貨幣不僅指現鈔,銀行存款也是通貨。隨著銀行轉賬結算制度的發展,存款通貨的數量越來越大,現鈔流通的數量越來越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