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更多的情况下,垄断的产生是因为政府给予一个企业排他性地出售某种物品或劳务的权利,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从根本上避免了其他企业进入市场的可能性。
行政垄断有时是因为垄断企业的政治影响,所以欧美很多大企业都会赞助某些政治家竞选,成功之后就可以获得一些经营特权;在另一些时候,政府也会由于这样做符合公共利益而赋予垄断。比如,政府认为由国有企业来控制能源、交通等经济命脉是必要的,就赋予国有企业独家经营这些行业的权利。
(一)特许经营
行政垄断的第一种情况就是通过立法形成的政府特许经营或称专营,比如政府立法把邮政的专营权交给邮政局,只有邮政局能够从事邮政业务的生产经营,这就导致了邮政局的垄断。
(二)许可证制度
第二种是许可证制度,要进入某个行业就必须获得该行业的经营许可,得到许可证的企业就拥有了从事该行业的垄断权利。比如从事煤矿的经营,就必须获得政府颁发的许可证。
(三)专利和版权
颁布《专利法》和《版权法》是政府为公共利益创造垄断的典型案例。微软公司设计出了视窗软件,它就可以向政府申请专利。如果政府认为这种软件确实是原创性的,它就批准专利,该专利给予该公司在15~20年中排他性地生产并销售这种软件的权利。同样,当一个小说家写完一本书时,他可以有这本书的版权。版权是一种政府保证,它保证其他人在没有得到作者同意时就不能印刷并出售这本着作。版权使这个小说家成为他的小说销售的一个垄断者,比如《哈利·波特》系列小说的作者。
《专利法》与《版权法》的影响是容易理解的。由于这些法律使生产者成为垄断者,市场价格会高于竞争时的情况。但是,通过允许这些垄断生产者收取较高价格并赚取较多利润,这些法律也鼓励了一些符合公共利益的行为。允许微软公司成为他们设计的软件的垄断者是为了鼓励公司的技术研究;允许作者成为销售他们着作的垄断者是为了鼓励他们写出更多更好的书。因此,决定专利和版权的法律既有收益也有成本。《专利法》和《版权法》的收益是增加了对创新活动的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