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物品的供给

公共物品具有的特征导致市场无法正常提供,必须由政府来提供社会所需的公共物品。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并不等于全部的公共物品都由政府来直接生产。

1.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方式

发达国家政府直接提供公共物品的方式通常有三种。

(1)中央政府直接供给经营。在一些国家,中央政府直接经营军工、医院、自来水和燃气等准公共物品,而另一些国家对这些产品的经营是由于私人经营亏损或破产时转而由政府通过国有化来实现的。各国中央政府在提供公共物品时差异较大,美国在公共物品生产方面更多地偏向于私人提供。

(2)地方政府直接经营。在欧洲的大多数国家,主要由地方各级政府直接经营保健事业、医院、自然资源保护、街道、警察、防火、供电和图书馆等。欧洲各国地方政府在许多绩优型产品供应方面,表现出直接经营的一些特点,而美国则更多地是通过私人企业予以间接经营。

(3)地方公共团体经营。最典型的是日本和法国。日本的国有企业是由地方公共团体来经营的,这样做有利于地方居民的福利事业,其法定事业有自来水、工业水、汽车运输、地方铁路、电气、煤气。

2.私人部门提供公共物品的形式

发达国家在公共物品的私人提供与经营方面有以下几种方式。

(1)签订合同。政府与私人公司签订经营公共物品的合同是发达国家十分普遍的一种形式。这种方式主要针对具有规模经济效益的自然垄断产品,如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行业。政府选择私人厂商的方式一般是公开招标,借助于投标者的竞争,把价格压到合理水平。此外,许多国家还允许私人通过建设—经营—转让(BOT)的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的提供,即允许私人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并通过若干年特许经营收回投资后,再由政府接收此项公共基础设施。

(2)授权经营。这种方式适合于提供那些外在性显着的公共物品,如自来水供应、电信、供电、广播电台、航海灯塔等。在发达国家,自来水、电话、供电等许多公共领域都以授予经营权的方式委托私人公司经营,这种方式或多或少使私人公司具有了一定的垄断地位。

(3)政府经济资助。主要适用于那些赢利性不高或者只有在未来才能赢利且风险大的公共物品。资助的方式有补贴、津贴、优惠贷款、无偿赠款、减免税。高精尖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的超前研究,以及教育,是政府资助的主要领域。欧美国家对民营公共物品经济资助的途径和方法很多,如补助津贴、优惠贷款、无偿赠予、减免税收等。

(4)政府参股。主要适用于初始投入大的基础设施项目,如桥梁、道路、发电站、高速公路等。政府参股又分为政府控股和政府入股。政府控股针对那些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项目,政府入股主要是向私人企业提供资本和分散私人投资风险。比较引人注目且效果较好的参股领域之一是高科技开发研究。

(5)社会服务。只要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发达国家的许多公共领域均允许个人、团体、宗教事业、慈善事业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机构和组织参与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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