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物品是指在消费和使用上不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特征的商品 。“公共”带有共享的含义,是指在既定的价格条件下某个消费者在使用某一公共物品时并不排除其他消费者同时使用该物品,如国防、法律、警务和教育等,都属于公共物品的范畴。
1.公共物品的特征
与私人物品相对应,公共物品有以下两个特征。
(1) 非竞争性。非竞争性是指某一公共物品一旦被提供,无论增加多少消费者,都不会影响或减少其他人对该公共物品的消费 。如良好的社会治安、优美的环境,一个人独享和成千上万人共享,都具有相同的效用。
(2) 非排他性。非排他性是指某一公共物品一旦被提供,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或不能阻止未付费的人享用或消费该物品 。“搭便车”、享受国防安全等都属于这种情况。
“搭便车”问题是由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引起的。它是指某些个人虽然参与了公共物品的消费,但不愿意支付消费公共物品的费用的情况。例如,许多轮船公司不肯兴建灯塔,但仍能获得这项服务。此种“搭便车”问题使市场机制在公共物品领域失灵。由政府或公共部门开支安排,并根据社会福利原则分配公共物品,成为解决“搭便车”问题的唯一选择。
2.公共物品的分类
按照公共物品所具有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程度的不同,公共物品可分为两大类: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
(1) 纯公共物品是指具有完全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物品 。它的主要特点是除了具有广泛的外部性以外,还包括无拥挤性和选择性,通过纳税间接购买与被动消费,消费时无法分割,只能由政府提供等。比如,国防、外交、灯塔和港口等。
(2) 准公共物品是指具有竞争性但无排他性或具有排他性但无竞争性的物品 。准公共物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与规模经济有联系的产品,称为自然垄断型公共物品,如下水道系统、供水系统、铁路运输系统等,这类公共物品一般来说都属于社会基础设施;另一类称为优效物品,即那些不论人们的收入水平如何都应该消费或应该得到的公共物品,如社会卫生保健、住房、中小学教育等。
这两类准公共物品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拥挤性。在准公共物品的消费中,当消费者的数目从零增加到某一个可能是相当大的正数即达到了拥挤点时,就显得十分拥挤了。没有超过拥挤点时,增加额外的消费者不会发生竞争。因为在达到拥挤点之前,每增加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是零,比如,在音乐厅欣赏音乐、人们在街道和桥梁上行走等。随着消费者的不断增加,超过拥挤点以后,新增加的消费者的边际成本开始上升并同时减少全体消费者的效用,当达到容量的绝对限制时,增加额外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便趋于无穷大。鉴于准公共物品的拥挤性,有的学者称之为“有限的公共物品”。
在现实中,纯公共物品是少数,多数是准公共物品,并且两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例如,电视节目本来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但通过有线频道可以做到排他使用,因而成为可收费的准公共物品。此外,不同国家对公共物品的界定标准也有所不同。例如,教育在高福利国家从小学到大学都是免费的,而在其他国家则可能只实行从小学到初中的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