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物品是指在消費和使用上不具有排他性和競爭性特徵的商品 。「公共」帶有共享的含義,是指在既定的價格條件下某個消費者在使用某一公共物品時並不排除其他消費者同時使用該物品,如國防、法律、警務和教育等,都屬於公共物品的範疇。
1.公共物品的特徵
與私人物品相對應,公共物品有以下兩個特徵。
(1) 非競爭性。非競爭性是指某一公共物品一旦被提供,無論增加多少消費者,都不會影嚮或減少其他人對該公共物品的消費 。如良好的社會治安、優美的環境,一個人獨享和成千上萬人共享,都具有相同的效用。
(2) 非排他性。非排他性是指某一公共物品一旦被提供,任何人都可以無償使用,或不能阻止未付費的人享用或消費該物品 。「搭便車」、享受國防安全等都屬於這種情況。
「搭便車」問題是由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引起的。它是指某些個人雖然參與了公共物品的消費,但不願意支付消費公共物品的費用的情況。例如,許多輪船公司不肯興建燈塔,但仍能獲得這項服務。此種「搭便車」問題使市場機制在公共物品領域失靈。由政府或公共部門開支安排,並根據社會福利原則分配公共物品,成為解決「搭便車」問題的唯一選擇。
2.公共物品的分類
按照公共物品所具有的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程度的不同,公共物品可分為兩大類:純公共物品和準公共物品。
(1) 純公共物品是指具有完全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物品 。它的主要特點是除了具有廣泛的外部性以外,還包括無擁擠性和選擇性,通過納稅間接購買與被動消費,消費時無法分割,只能由政府提供等。比如,國防、外交、燈塔和港口等。
(2) 準公共物品是指具有競爭性但無排他性或具有排他性但無競爭性的物品 。準公共物品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與規糢經濟有聯繫的產品,稱為自然壟斷型公共物品,如下水道系統、供水系統、鐵路運輸系統等,這類公共物品一般來說都屬於社會基礎設施;另一類稱為優效物品,即那些不論人們的收入水平如何都應該消費或應該得到的公共物品,如社會衞生保健、住房、中小學教育等。
這兩類準公共物品有一個共同的特點——擁擠性。在準公共物品的消費中,當消費者的數目從零增加到某一個可能是相當大的正數即達到了擁擠點時,就顯得十分擁擠了。沒有超過擁擠點時,增加額外的消費者不會發生競爭。因為在達到擁擠點之前,每增加一個消費者的邊際成本是零,比如,在音樂廳欣賞音樂、人們在街道和橋梁上行走等。隨著消費者的不斷增加,超過擁擠點以後,新增加的消費者的邊際成本開始上升並同時減少全體消費者的效用,當達到容量的絕對限制時,增加額外消費者的邊際成本便趨於無窮大。鑒於準公共物品的擁擠性,有的學者稱之為「有限的公共物品」。
在現實中,純公共物品是少數,多數是準公共物品,並且兩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例如,電視節目本來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但通過有線頻道可以做到排他使用,因而成為可收費的準公共物品。此外,不同國家對公共物品的界定標準也有所不同。例如,教育在高福利國家從小學到大學都是免費的,而在其他國家則可能只實行從小學到初中的義務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