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利率市场化的几个阶段

1975年,台湾地区正式启动利率市场化的改革,改革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开始于1975年。其《银行法》规定了对利率的最高限制,建立货币市场,货币市场利率不受限制,允许贷款利率可上下浮动0.25%,到1979年浮动幅度扩大至0.5%。

第二个阶段开始于1980年。台湾货币当局放宽利率管制,公布银行利率调整要点,开始真正的利率市场化进程。存款利率由货币当局规定最高上限,各银行在最高利率以下自由制定存款利率,各种货币市场工具利率(如商业本票、银行承兑汇票、CD等由市场供需自由决定。贷款利率上下限的决定权由银行公会成立的“利率审议小组”议定,但仍须上报台湾货币当局审批。

第三个阶段开始于1985年。台湾地区开始实施基本放款制度,商业银行依赖“中央银行”规定贷款利率上下限加减码制度被取消,各行按客户信用等级制定差别利率。为便于管理,1986年1月,台湾货币当局将13种最高存款利率简化为4种存款利率(活期存款、活期储蓄存款、1年以下定期存款、1年以上定期存款),其他各种期限的存款利率由银行依据情况自行决定。1987年,“中央银行”将贷款利率幅度扩大至4%,中长期放款幅度扩大至4.25%。第四阶段开始于1989年。

1989年7月17日,台湾当局修正了《银行法》部分条款,取消了各种存款的最高利率,由台湾货币当局审定的内容和各种贷款利率由银行公会议定后报台湾货币当局审批的规定,彻底废除了利率上下限规定。各金融机构可视市场资金的供需自行制定存放款利率,而台湾货币当局运用再贴现和公开市场业务等工具,间接地影响市场利率  。

在第三阶段,台湾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不断调整存保制度,使之趋于完善。

总体看来,台湾地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总体过程可概括为:

一是准许银行间利率存在差异;

二是货币市场利率先期市场化;

三是部分利率完全市场化;

四是建立基本贷款利率制度;

五是存款上限利率的简化;

六是利率完全市场化。

经过十几年的渐进式改革,台湾地区的利率市场化改革终于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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