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美国华尔街为代表的全球金融业进入结构性调整,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相互渗入,金融机构显现出集团化、全能化和国际化特点,开始提供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和租赁等综合金融服务与产品。这些金融机构规模庞大,具有规模经济效应,中间业务收入快速增长。
为与利率市场化及金融创新、金融国际化对监管能力的要求相适应,美国出台一系列加强监管的法律,如1987年颁布《银行公平竞争法》(The Competitive Equality Banking Act of 1987,CEBA)。1989年的《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强化法案》(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Reform, Recovery, and Enforcement Act of 1989,FIRREA)撤销FSLIC和联邦房屋贷款银行会(FHLBB),创立储蓄监管办公室(OTS)以监管储蓄机构,创立资产重组托管公司(RTC)以管理破产储蓄机构,为面临破产的储蓄机构提供资金支持,重新加强对储蓄与贷款协会行为的限制,提高对存款机构收取的保险费。1991年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案》(The 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Improvement Act of 1991,FDICIA)注资FDIC,规定了对陷入困境的存款机构的紧急解决措施,提高对银行和储蓄机构的资本金要求,限制了经纪人存款,限制“太大而不能倒闭”的原则,授权FDIC设置以风险为基础的存款保险费,加强美联储对在美经营外国银行的监管。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取代《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消除了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及其他业务的分离,美国金融体系进入混业经营时代。
1986~1993年,FDIC以接管的形式处理了1 235家商业银行的2 259亿美元资产。主要措施,一是通过FDIC剥离危机银行的不良资产,然后打折出售给其他金融机构;二是接管危机银行的资产和负债,对被保险存款附加一定的现金条件打包出售给其他金融机构;三是FDIC提供经济援助或增加危机银行的资本金。此外,美国还成立了重组信托公司(Resolution Trust Corporation, RTC),负责对分类组合危机银行的资产进行分类组合。根据资产的分类,RTC采用不同方法,如存款与部分资产打包出售、资产拍卖、抵押贷款证券化等,减少了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