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30年代美国银行监督和利率管制的强化

美国在建立联邦储备体系前,金融市场完全自由放任,连续发生全国性的银行危机。1907年美国爆发的严重金融危机,终于使建立中央银行的必要性得到广泛认同。1913年,美国建立联邦储备体系作为其中央银行制度与体系。1929年的大危机重创了美国的银行业,并从金融领域蔓延到整个实体经济。到1933年3月4日罗斯福(Roosevelt)宣誓就任总统时,全国几乎没有一家银行营业,支票在华盛顿已无法兑现。6月13日至15日,经过美国财政部审核,全美14 771家银行领到执照重新开业,与1929年危机爆发前的25 568家相比,淘汰了10 797家。

罗斯福政府在解救危机的过程中,摒弃了自由放任主义的传统原则,运用国家政权的力量干预经济和社会生活,推动了凯恩斯国家干预理论的系统化和完整化,为西方国家的经济起飞奠定了基础。罗斯福政府向国会提交了15篇咨文,引导并敦促议员们通过了15项重要法案,其中和金融有关的占1/3。这些法案及其具体法规,以及在随后一年多中的补充,基本构成了史称“百日新政”(1933年3月9日至6月16日)的主体框架。

其中,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1935年《银行法》对美国金融业影响深刻,其主要内容包括四方面。

(1)限制银行支付存款利率。授权美联储发布“Q条例”  ,规定银行对于活期存款不得公开支付利息,并规定了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的利率设置最高限度,即禁止联邦储备委员会的会员银行对它所吸收的活期存款(30天以下)支付利息,并规定了上述银行所吸收的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利率上限。当时,这一上限规定为2.5%,并维持至1957年,之后频繁调整,对金融体系的流动性产生了显着影响。1966年美国颁布的《临时利率控制法案》又将这一规定扩大到储蓄、贷款协会和互助储蓄银行等。实行利率管制是想减少银行之间的利率竞争,降低银行风险。“Q条例”对美国在大危机后的恢复、“第二次世界大战”战时低成本筹措战款和战后美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2)建立全国证券交易的监管体系。限制银行对证券的投资,禁止金融机构持有股票,商业银行与证券业分离。

(3)成立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对5万美元以下的银行存款提供担保,避免再次发生公众挤兑事件。

(4)限制新银行开业,加强联邦储备银行的权力。

同时,美国各州的《高利贷法令》则规定了银行贷款的最高利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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