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中國家金融自由化的結果並不讓人滿意,許多經濟學家開始反思以往的理論。施蒂格利茨(Stiglitz)在新凱恩斯學派的基礎上,歸納了發展中國家金融市場失敗的原因,主張政府採用間接控制機制監管金融市場,明確監管範圍和標準。1997年,赫爾曼(Herman)、穆爾多克(Muerduoke)、施蒂格利茨發表《金融約束:一個新的分析框架》,提出了金融約束理論。
金融約束指政府通過一系列金融政策在民間部門創造租金機會,以達到既防止金融壓抑危害,又促使銀行主動規避風險的目的。金融約束能否獲得理想效果,首先看前提條件是否成立。金融約束必須具備的前提條件包括:穩定的宏觀經濟環境、較低的通貨膨脹率、政府對銀行或企業較少的幹預,符合市場要求的銀行和企業行為等。金融約束理論是發展中國家從金融抑制走向金融自由化的一個過渡性政策理論,並不與金融深化理論完全對立,可以視為金融深化理論的豐富與發展。政府通過實施限制存貸款利率、控制銀行業進入等一整套的約束性金融政策,在銀行業創造租金,帶來相對於自由放任政策和金融壓抑政策下更有效率的信貸配置和金融業深化,對發展中國家維護金融機構的安全經營、保證金融體系的穩定、推動金融業發展的進程極為重要。金融約束的主要政策有利率控制和資產替代等,其中利率控制是核心。
金融約束理論的假設前提在現實中不能完全滿足。首先,如果限制市場準入,許多中小規糢銀行就無法進入市場,原市場範圍內的銀行會因為處於壟斷地位而喪失創新的動力。在這種缺乏競爭的市場中,銀行業將難以持續發展。其次,對直接融資嚴格限制的做法不現實。任何一個國家都需要通過多元化的渠道融資,在資金充足的情況下才能更好地拉動經濟增長。即使出於某些原因,一國對其資本市場的限制也不可能是長期的。再次,根據理性人假說,居民為了規避風險,不會選擇單一的信貸資產投資。此外,通貨膨脹率不會永遠保持在低位,上下波動體現了經濟規律。
金融約束政策的實施存在困難。依據金融約束理論,必須限制利率才能促進經濟發展。但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率是貨幣資金的價格,是引導資源合理配置的信號。要想使利率真正發揮出市場信號的作用,必須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顯然,金融約束理論對利率限制的做法與市場規律相悖。同樣,實施強制的資產替代可能會影嚮一國金融市場的平衡發展,不利於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根據金融約束理論,在可以有效管理金融業或者能夠解決市場失靈問題的前提下,政府能通過金融約束政策推動金融業發展,帶動經濟增長。但實際中,政府失靈現象不會消失,政府對市場過分幹預的結果只能是造成資源的扭曲,甚至阻礙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