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家金融自由化的结果并不让人满意,许多经济学家开始反思以往的理论。施蒂格利茨(Stiglitz)在新凯恩斯学派的基础上,归纳了发展中国家金融市场失败的原因,主张政府采用间接控制机制监管金融市场,明确监管范围和标准。1997年,赫尔曼(Herman)、穆尔多克(Muerduoke)、施蒂格利茨发表《金融约束:一个新的分析框架》,提出了金融约束理论。
金融约束指政府通过一系列金融政策在民间部门创造租金机会,以达到既防止金融压抑危害,又促使银行主动规避风险的目的。金融约束能否获得理想效果,首先看前提条件是否成立。金融约束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包括: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较低的通货膨胀率、政府对银行或企业较少的干预,符合市场要求的银行和企业行为等。金融约束理论是发展中国家从金融抑制走向金融自由化的一个过渡性政策理论,并不与金融深化理论完全对立,可以视为金融深化理论的丰富与发展。政府通过实施限制存贷款利率、控制银行业进入等一整套的约束性金融政策,在银行业创造租金,带来相对于自由放任政策和金融压抑政策下更有效率的信贷配置和金融业深化,对发展中国家维护金融机构的安全经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推动金融业发展的进程极为重要。金融约束的主要政策有利率控制和资产替代等,其中利率控制是核心。
金融约束理论的假设前提在现实中不能完全满足。首先,如果限制市场准入,许多中小规模银行就无法进入市场,原市场范围内的银行会因为处于垄断地位而丧失创新的动力。在这种缺乏竞争的市场中,银行业将难以持续发展。其次,对直接融资严格限制的做法不现实。任何一个国家都需要通过多元化的渠道融资,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才能更好地拉动经济增长。即使出于某些原因,一国对其资本市场的限制也不可能是长期的。再次,根据理性人假说,居民为了规避风险,不会选择单一的信贷资产投资。此外,通货膨胀率不会永远保持在低位,上下波动体现了经济规律。
金融约束政策的实施存在困难。依据金融约束理论,必须限制利率才能促进经济发展。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率是货币资金的价格,是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信号。要想使利率真正发挥出市场信号的作用,必须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显然,金融约束理论对利率限制的做法与市场规律相悖。同样,实施强制的资产替代可能会影响一国金融市场的平衡发展,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金融约束理论,在可以有效管理金融业或者能够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前提下,政府能通过金融约束政策推动金融业发展,带动经济增长。但实际中,政府失灵现象不会消失,政府对市场过分干预的结果只能是造成资源的扭曲,甚至阻碍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