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主要包括:证券市场信用控制、消费信用控制、不动产信用控制。
(一)证券市场信用控制
证券市场信用控制是指中央银行对涉及证券交易的信贷活动加以控制,通过规定贷款额所占证券交易额的百分比率来调节或限制证券市场的活跃程度。在操作中,这种控制是对以信用方式购买股票和有价证券的贷款比率实施限制,也称为证券交易的法定保证金比率控制。例如,若中央银行规定信用交易保证金比率为30%,则交易额为20万美元的证券购买者必须将至少6万美元现金一次性交付来进行此项交易,其余资金由金融机构贷款解决。
中央银行可根据金融市场的状况,随时调高或调低法定保证金比率。当证券市场交易过旺,信用膨胀时,中央银行可提高法定保证金比率,控制货币流入资本市场的数量,遏制过分的投机行为。当证券市场交易萎缩,市场低迷时,中央银行可调低保证金比率,刺激证券市场交易的活跃程度。
证券交易法定保证金比率的制定,控制了证券市场的最高限度放款额,即最高限度放款额=(1-法定保证金比率)×交易总额。它既能使中央银行遏制过度的证券投机活动,又不贸然采取紧缩和宽松货币供应量的政策,有助于避免金融市场的剧烈波动和促进信贷资金的合理运用。
(二)消费信用控制
消费信用控制是指中央银行对不动产以外的各种耐用消费品的销售融资予以控制。这种控制措施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定用消费信贷购买各种耐用消费品时首期付款额、分期付款的最长期限以及适合于消费信贷的耐用消费品的种类等。当中央银行提高首期付款额时,就等于降低了最大限度放款额,势必减少社会对此种商品的需求。缩短偿还期就增大了每期支付额,也会减少对此类商品和贷款的需求。若要刺激消费信用时,则降低首期付款额。
(三)不动产信用控制
不动产信用控制是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放不动产贷款的额度和分期付款的期限等规定的各种限制性措施。这种控制措施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定商业银行不动产贷款的最高限额、最长期限、第一次付款的最低金额、逐次分期还款的最低金额等。其目的在于阻止因房地产及其他不动产交易的投机性导致的信用膨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