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期货交易监管的发展历程

一、早期相关法规的出台

从1848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成立到1921年,在长达73年的发展过程中,人们对期货市场功能的认识不断加深。长期出现的人为逼仓和市场操纵现象不时地困扰着人们,因而立法进程的推进和监管力度不断需要强化。

1.《反逼仓条例》

CBOT最早的会员费是5美元,有关的规则制度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范围上,都相当有限。1868年前后,CBOT的期货合约实现了标准化,投机成为交易的重点。1869年,纽约黄金交易所出现了“黑色星期五事件”,杰伊·古尔德和弗斯克的黄金逼仓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最终,格兰特总统不得不下令财政部长出售黄金购买债券,黄金价格狂跌30点,价值4亿美元的黄金交易无法得到黄金交易所银行的清算,整个清算暂停了一个月,黄金交易也停止了一周。1874年,伊利诺伊州立法机构通过《反逼仓条例》,据说当时的孩子们都强烈地渴望成为“小麦之王”而不是美国总统。

2.每日价格波动限制

1917年4月,美国宣布参战加入协约国,这一举动导致了这一时期商品期货市场中的疯狂投机行为。不久,美国国会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了商品价格管制。但由于“无节制的赌博行为”,致使交易价格狂跌57%,为了减轻价格波动带来的影响,CBOT第一次开始使用每日价格波动限制。

3.从《期货交易法》到《谷物期货法》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商品价格的大幅下跌导致了期货领域的美国联邦立法陆续出台。《期货交易法》是第一部试图对期货交易进行联邦监管的立法,其实质就是交易所必须满足美国农业部(USDA)制定的最低标准才有资格成为“合约市场”。

经过多次反复,美国国会最终于1922年通过了《期货交易法》的替代法案《谷物期货法》。《谷物期货法》构成了当今期货监管体系的核心,即美国国会要求期货交易必须在联邦政府指定的“合约市场”内进行,从而实现对期货交易的监管。

4.大户报告制度

为了运行《谷物期货法》的有关规定,农业部长在农业部内建立了谷物期货管理局,负责《谷物期货法》赋予的日常监管职能。为了确保对期货市场的监管,谷物期货管理局要求每家交易所的清算会员每天都要递交报告,每天报告超过一定持仓水平客户的头寸。

二、中期监管机构的成立

自律与法定监管的融合是由对抗开始的。20世纪20年代,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世界商品生产有了较大的提高,需求相对减少,供过于求导致商品价格暴跌,投机活动猖獗,给期货投资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1.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制度

1929年股票市场的崩盘对商品期货市场产生了巨大的损害。商品期货价格开始急剧下跌,尽管美国联邦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稳定谷物价格,但由于世界范围内的经济不景气和供给过剩,在1932年的7月市场还是崩溃了,CBOT因此闭市两天。

7月24日,CBOT重新开市之后引入了新规则,为了防止价格剧烈波动,开始实行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制度,同时交易所禁止进行期权交易,并再次实行大户报告制度。

2.商品交易管理局(CEA)成立

谷物价格的崩盘和紧接着发生的大萧条,促使美国联邦政府进一步采取加大对期货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力度。《商品交易法》于1936年正式生效,其基本目的是要“确保商品期货交易所的公正和诚实交易,为那些损害生产者和消费者,甚至是交易所本身干扰市场秩序的各种形式投机行为提供有效的控制手段”。随后,商品交易管理局(CEA)成立,并成为美国期货交易的主要监管者,直到1974年现行的期货监管体系建立。

3.保证金比例的调节

在1940年,小麦、玉米和棉花在欧洲属于急需的商品,因此CEA对外国投资者的交易一直处于高度戒备之中,以至于在1941年5月,农业部长要求各交易所把阻止市场投机行为作为整个国家防御计划的一部分。

由于事先已采取了很多防御措施,1941年珍珠港事件的爆发并没有导致商品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当时采取的措施包括:提高保证金比例和缩小涨跌停板限制,部分品种在所设的价格波动上限内进行交易,并时刻严密检查市场头寸和场内交易情况。这些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战争对市场的冲击和影响。

4.投机行为的控制

1949—1950年,由于朝鲜战争爆发,大量投机者涌入期货市场,造成了市场价格剧烈波动。CEA调查发现投机头寸大大超过套期保值需求,而且再次发现保证金水平处于较低水平,这使得交易者利用相对较少的资金就可参与投机交易,这被认为是过度投机以及价格暴涨的诱因之一。

在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工作之后,CEA发现大量的投机交易会影响价格,对投机的限制并没有降低人们对期货交易的兴趣,也没有减少市场的流动性,事实上随着这些限制措施的推行,反而扩大了交易。因此,几大主要交易所都宣布提高投机者的保证金比例。

三、现代监管体系的完善

1974年,中东石油危机爆发,商品价格的极度波动导致美国国会通过《商品期货交易法》,授权成立独立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对所有的商品期货市场行使联邦管理权职责,并对期货犯罪及其刑事处罚做出规定。

1.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的成立

1974年的《商品期货交易法》由4部分组成。一是创建一个商品期货监管委员会;二是对委员会提供广泛的授权,使其规范期货交易和交易所的各项活动;三是根据委员会的决定,为那些按照条例登记注册和在商品交易经营中的人提供授权,以便建立管理会员行为的非官办的期货协会;四是提供几类主要与建立委员会运作相关的事情。

美国商品期货委员会(U.S.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CFTC)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其主要职责和作用是负责监管美国商品期货、期权和金融期货、期权市场,保护市场参与者和公众不受与商品和金融期货、期权有关的诈骗,市场操纵和不正当经营等活动的侵害,保障期货和期权市场的开放性、竞争性的和财务上的可靠性。

2.2000年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

20世纪90年代,场外衍生品交易爆发的几起风险事件,最终使得美国《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出台。由于受到伦敦等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为了维护本国金融市场的竞争力,美国决策者支持了反对监管的一方。

2000年12月,美国国会通过了《2000年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旨在改革美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确保美国在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地位。该法大幅修订商品交易法中对主管机关授权的适当性及减少商品交易法中对期货交易所或相关机构不当的限制,以使美国期货市场更具竞争力,同时降低期货及衍生商品市场的系统风险。取消了自1982年以来对证券期货合约及期权合约的禁止性规定,在衍生品交易方式上赋予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机构相当大的自由度,同时确认了场外交易市场中衍生产品的合法地位。

该法案终结了几十年来关于衍生品市场,特别是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问题的争论。法案规定:既然大多数OTC衍生产品在老练的参与者之间交易,它们就不必像期货与证券一样遵循现有监管法规。相反,参与OTC交易的市场参与者在一般性的“安全与稳健”的标准下受到它们监管者的监管。CFTC作为衍生品市场的主要监管者在这场争论中败北,仅保留有限的措施去监管OTC市场。国际市场抄袭了美国的模式,金融服务业花了几十年的时间进行艰苦的游说,终于使得掉期(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时期相互交换某种资产的交易形式)与期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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