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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殊职能

(一)倡导性职能

倡导性职能是指政策性金融机构以直接的资金投放或间接地吸引民间或私人金融机构从事符合政府政策意图的放款,以发挥其倡导功能,引导资金的流向。

例如,政策性银行一旦决定对某些产业提供贷款,则反映了经济发展的长远目标,表明政府对这些部门的扶持意愿,从而增强了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信心,降低了这些部门的投资风险。其他金融机构就会放宽对这些部门的投资审查,纷纷协同投资。而一旦某一产业的投资热情高涨,政策性银行就可以减少对该行业的投资份额,转而扶持其他行业的发展。这就体现了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政策意图的倡导性,形成了对民间资金运用方向的诱导机制,促使政府政策目标的实现。

(二)选择性职能

选择性职能是指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其融资领域或部门是有选择的,不是不加区别地任意融资。从表面看,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服务领域是由政府选定的,但是就实质而言却是市场机制选择的结果。

例如,对某些重要的基础产业,如果市场机制能够选择它,那么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它会得到相应的资源配置,任何形式的政府干预都是多余的、不必要的。只有在市场机制不予选择时,才由政府以行政机制予以选择。因此,尊重市场机制的选择是前提,对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愿融资的领域才有可能得到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持。世界各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活动领域,如中小企业、住房、农业、落后地区的开发等,正是商业性金融机构不予选择或不愿意选择的领域。但是并不是所有这样的领域都能得到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持。作为金融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只能选择那些有一定经济效益,贷款能够回收的项目,其中包括虽不获利但是财政提供担保和补贴的项目。

(三)补充性职能

补充性职能是指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具有补充和完善以商业性金融机构为主体的金融体系的职能,弥补商业性金融活动的不足。对于一些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愿或无力选择的产业、项目,政策性金融机构以直接投资或提供担保的方式引导资金流向,进行融资补充。这主要表现在对技术、市场风险较高的领域进行倡导性投资,对投资回收期限过长、投资回报率低的项目进行融资补充,对于成长中的扶持性产业给予优惠利率放款。

(四)服务性职能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在其服务的领域内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聚集了一大批精通业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为企业提供各方面的服务。

例如,中小企业银行为企业分析财务结构,诊断经营情况,提供经济信息,沟通外部联系;农业发展银行收购农副产品,并为农业提供技术服务;进出口银行为进出口信用提供偿付保证,提供国际商情,分析汇率风险;开发银行为各种重大投资项目提供经济及社会效益评估等。同时,政策性金融机构因长期在某一领域从事活动,成为政府在该领域事务的助手或顾问,参与政府有关计划的制订,甚至代表政府组织实施该方面的政策计划或产业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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