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性质

(一)政策性金融机构是具有政策性和金融性特征的政府金融机构

1.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政策性

作为政府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要服从和服务于政府的某种特殊的产业或社会政策目标。

一是政策性金融机构要运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要从政府的角度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按照政府的经济政策和意图从事投融资活动。

二是国家必须给予政策性金融机构各种优惠政策。政府为了保证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有效运转,必须为其提供贴息、税收优惠以及融资方面的各种优惠政策。

三是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对特定的贷款项目或企业予以政策性的支持,比如通过发放利率优惠的贷款、期限较长的贷款等方式支持被扶持对象。

2.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金融性

作为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要按金融运行的一般规则办事,即要遵循货币信用规律,保障其正常运转和社会金融秩序的稳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不同于财政资金,因而不能采用无偿拨款方式、赈济方式或配给方式,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使用是有偿的,是要支付利息的。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政策性与金融性是辩证统一的。

其中,政策性是前提、是方向;金融性是基础、是实现政策性的手段。如果只强调政策性而忽视金融性,则政策性金融机构就只能是一个政府机构;如果只强调金融性而忽视政策性,则政策性金融机构就只能是一个一般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因此,必须把两者紧密结合起来,才能构成一个完整意义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二)政策性金融机构具有一定的财政职能

财政资金的分配具有无偿性和单项性,政策性金融机构虽然不是财政机构,但是政策性金融机构是具有财政职能的特殊金融机构,是财政和金融的结合体。

一是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具有财政性,通常由政府直接出资或参股创办。

二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同政府有着密切的联系。由于多数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本金由政府出资形成,因此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行长(总经理)的组成是由政府批准或任命的。

三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始终将政府的利益放在首位,其主要任务是贯彻运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支持区域和部门经济的发展。

(三)政策性金融机构是特殊的金融企业

政策性金融机构虽然承担了贯彻运行国家社会经济政策的职能,但是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本质是金融企业,无论政府赋予政策性金融机构多大的政策性职能,都无法改变政策性金融机构金融企业的属性。

1.政策性金融机构是金融企业

政策性金融机构拥有一定的资本金,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领域是金融领域,经营的对象是货币;政策性金融机构具有信用中介的职能,实现货币资金从贷出者到借入者的融通;政策性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是有偿的,要按期收回本金和利息;政策性金融机构同样对贷款对象和贷款项目拥有自主选择权,在国家政策所限定的范围内有权利本着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原则对具体的贷款对象与贷款项目进行筛选。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企业一样要进行经济核算,讲求保本经营,实现政策性和效益性的统一。

2.政策性金融机构不是一般的金融企业,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具体表现在:

政策性金融机构与政府有着特殊而密切的关系,大多由政府出资创立,政府为其筹资进行担保,对其政策性亏损政府予以补贴等;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贯彻配合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政策性金融机构一般不接受活期存款,不创造派生存款,不增加货币供给;政策性金融机构不办理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不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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