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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产生的原因

(一)信息的不对称

在保险经营活动中,由于保险市场的特殊性,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信息了解程度不一样,也就是存在信息不对称。

一方面,信息不对称表现为有关 保险标的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保险标的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只有投保方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最为了解,而保险人作为风险承担者却难以完全把握。受成本费用所限,保险人也不可能对每一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进行实地调查,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及确定费率。为了保证保险人的利益,必须要求投保方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与保证义务。

另一方面,信息不对称表现为有关 保险合同条款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合同中的内容都是由保险人制定的,投保方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而保险条款比较复杂,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一般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难以全面了解,这就需要保险人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附和性

保险合同因投保人与保险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并以双方相互诚实信用为基础,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转移风险,相当程度上是基于信赖保险人对保险条款所作的解释和说明。保险合同是典型的附和合同,合同中的内容都是由保险方单方制定的,而保险合同条款又较为复杂,专业性强,一般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易理解与掌握,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等,投保方是难以了解的。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其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三)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保险合同是约定未来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合同。投保人购买保险后能否获得保险金的赔付取决于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事故是否发生,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从个体保障角度看,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远远高于其所收取的保费,倘若投保方不诚实(欺骗与隐瞒)或不守信用(不遵守承诺),保险的赔付水平将高于保险人的最初预计,从而导致保险人无法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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