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与救济都是对灾害事故损失进行补偿的手段,它们的目标都是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但两者之间也存在以下的明显差别:
(1)性质不同。保险是一种互助行为,损失在所有面临相同风险的成员内部进行分摊;而救济需要依靠外部力量进行援助,是一种他助行为,救助者与被救助者可能遭受的风险之间没有必然关系。
(2)权利与义务不同。保险合同行为要求合同双方既享受相应的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而救济是一种基于人道主义的单方无偿援助行为,没有对应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接受救济者无须向救济方履行任何义务。
(3)给付对象不同。保险以缴纳保险费为前提,保障对象在合同中事先确定,对所有遭受保险事故的被保人进行赔偿或给付;而救济的对象往往事先不能确定,原则上所有的受灾者或生活贫困者都在被救济范围之内。
(4)主张权利不同。保险金的赔偿必须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在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及时给予足额的经济补偿;而救济的数量可多可少,没有任何规定和约束,在救济形式上也多种多样,接受救济者无权提出自己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