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與救濟都是對災害事故損失進行補償的手段,它們的目標都是保障社會經濟的穩定執行,但兩者之間也存在以下的明顯差別:
(1)性質不同。保險是一種互助行為,損失在所有面臨相同風險的成員內部進行分攤;而救濟需要依靠外部力量進行援助,是一種他助行為,救助者與被救助者可能遭受的風險之間沒有必然關系。
(2)權利與義務不同。保險合同行為要求合同雙方既享受相應的權利,也要承擔相應的義務,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而救濟是一種基於人道主義的單方無償援助行為,沒有對應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接受救濟者無須向救濟方履行任何義務。
(3)給付對象不同。保險以繳納保險費為前提,保障對象在合同中事先確定,對所有遭受保險事故的被保人進行賠償或給付;而救濟的對象往往事先不能確定,原則上所有的受災者或生活貧困者都在被救濟範圍之內。
(4)主張權利不同。保險金的賠償必須嚴格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在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及時給予足額的經濟補償;而救濟的數量可多可少,沒有任何規定和約束,在救濟形式上也多種多樣,接受救濟者無權提出自己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