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拆借市场是指各类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拆借活动所形成的市场。
同业拆借市场的形成与中央银行实行存款准备金制度有关。
根据1913年美国政府制定的联邦储备金法的规定,作为联邦储备体系的会员银行,必须按规定的比率向联邦储备银行提交存款准备金,而不能将全部存款都用于放款、投资及其他盈利性业务。会员银行在联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后的部分,为会员银行的超额存款准备金。
如果会员银行的库存现金和在联邦储备银行的存款没有达到法定存款准备金比例或数额要求,联邦储备银行将采取较严厉的措施予以惩罚或制裁。为此会员银行都在中央银行保持一部分超额存款准备金,以随弥补法定存款准备金的不足。
由于会员银行的负债结构及余额每日都在发生变化,在同业资金清算过程中,会经常出现应收款大于应付款而形成资金寸头的盈余,或者出现应收款小于应付款而形成资金头寸的不足,表现在会员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有时不足以弥补法定存款准备金的不足形成缺口,有时则会大大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要求形成过多的超额储备存款。
因此,各商业银行都非常需要有一个能够进行短期临时性资金融通的市场,同业拆借市场也就由此应运而生。
1921年,纽约首先出现了会员银行之间的储备头寸拆借市场。随着存款准备金制度逐渐被其他国家所采用,以及这些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加强,使同业拆借市场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得以形成和迅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