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業拆借市場是指各類金融機構之間進行短期資金拆借活動所形成的市場。
同業拆借市場的形成與中央銀行實行存款準備金制度有關。
根據1913年美國政府制定的聯邦儲備金法的規定,作為聯邦儲備體系的會員銀行,必須按規定的比率向聯邦儲備銀行提交存款準備金,而不能將全部存款都用於放款、投資及其他盈利性業務。會員銀行在聯儲銀行賬戶上的存款,超過法定存款準備金後的部分,為會員銀行的超額存款準備金。
如果會員銀行的庫存現金和在聯邦儲備銀行的存款沒有達到法定存款準備金比例或數額要求,聯邦儲備銀行將採取較嚴厲的措施予以懲罰或制裁。為此會員銀行都在中央銀行保持一部分超額存款準備金,以隨彌補法定存款準備金的不足。
由於會員銀行的負債結構及餘額每日都在發生變化,在同業資金清算過程中,會經常出現應收款大於應付款而形成資金寸頭的盈餘,或者出現應收款小於應付款而形成資金頭寸的不足,表現在會員銀行在中央銀行的存款,有時不足以彌補法定存款準備金的不足形成缺口,有時則會大大超過法定存款準備金的要求形成過多的超額儲備存款。
因此,各商業銀行都非常需要有一個能夠進行短期臨時性資金融通的市場,同業拆借市場也就由此應運而生。
1921年,紐約首先出現了會員銀行之間的儲備頭寸拆借市場。隨著存款準備金制度逐漸被其他國家所採用,以及這些國家的金融監管當局對商業銀行流動性管理的加強,使同業拆借市場在越來越多的國家得以形成和迅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