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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的构成要素

(一)交易主体

金融市场的交易主体是指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按交易行为的性质,金融市场的交易主体可分为供应主体与需求主体。前者是资金盈余者;后者是资金短缺者。按空间结构,金融市场的交易主体可分为居民主体与非居民主体。前者是来自于国内的融资主体,包括国内的政府、企业以及家庭或个人;后者是来自于国外的融资主体,具体可分为国外的政府、国外的企业以及国外的家庭或个人。按专业化程度,金融市场交易主体可分为专业主体与非专业主体。前者是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融资主体,如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等;后者是非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融资主体,如采用公司形式的经济实体、追求消费最佳效果和投资收益最大化的家庭或个人、以筹集资金调节财政收支状况为参与目的的政府及其行政机构等。

(二)交易对象

金融市场的交易对象或交易载体是货币资金。但是在不同的场合,这种交易对象的表现是不同的。在信贷市场,货币资金作为交易对象是明显的,它表现了借贷资金的交易和转让。在证券市场,直接交易的是股票或债券,交易对象似乎转换了。但是从本质上讲,交易的仍然是货币资金。因为有价证券是虚拟资本,本身不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人们取得这些金融工具不具备实质性意义;只有货币才具有价值和一般的使用价值,人们通过交易取得货币才能投入再生产。所以通过有价证券的交易,从另一方面反映了货币资金的交易。

(三)交易工具

货币资金的交易需要有一种凭证,以其为载体,才能推动资金安全运转,以书面形式发行和流通。交易工具是证明金融交易金额、期限、价格的书面文件,对债权债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约束意义。金融工具一般具有广泛的社会可接受性,随时可以流通转让。不同的金融工具具有不同的特点,能分别满足资金供需双方在数量、期限和条件等方面的不同需要,在不同的市场上为不同的交易者服务。

(四)交易价格

由于融资场所和融资工具种类繁多,因此交易价格也就各异,比较有代表性的价格如下:

1.资金价格

人们习惯于把利息视为资金的价格。这种认识有其合理之处:利息与普通商品一样既具有价值,也具有使用价值,且使用价值的重要性是对他人的;普通商品的价值运动是相向运动,而资金的价值运动是价值单方面转移;普通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千差万别的,而资金的使用价值是统一的;普通商品的使用价值会随商品的消费而消失,而资金的使用价值不但会被保存下来,还会增加;普通商品价格围绕价值波动,有一个轴心,而利息的波动则没有这个轴心;普通商品遵循的是等价规律,而资金所遵循的是不等价规律。

2.证券价格

证券价格主要包括股票价格和债券价格。从理论上看,股票价格主要由其本身带来的收入和当时的市场利率这两个因素所决定,和其本身所带来的收入成正比,和市场利率成反比。用公式表示为:

股票价格=预期股息收入/市场利率

债券价格确定的基础是本金和利息。在此基础上根据收益资本化理论和现值理论确定。但是由于受市场利率预期和还本付息方式的影响,债券价格的确定方法多种多样。

3.外汇价格

外汇价格是指一国货币兑换成别国货币的比率。有两种表示方法:一种是直接标价法,又称应付标价法,是指以一定单位的外国货币(1、100、10000)兑换成若干本国货币的标价方法。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方法。另一种是间接标价法,又称应收标价法,是指以一定单位的本国货币(1、100、10000)兑换成若干外国货币的标价方法。目前只有英、美两国采用间接标价法。美元除对英镑实行直接标价法外,对其他货币均实行间接标价法。

4.黄金价格

由于黄金既具有普通商品的属性,也具有特殊商品的属性,因此黄金价格的确定既不完全等同于普通商品,也不完全等同于金融商品。黄金作为普通商品时,其价格主要取决于其内在价值;黄金作为特殊商品时,其价格主要取决于黄金货币化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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