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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货币一体化的进程

从取得实质性进展的角度来看,欧洲货币一体化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1970—1978年):《魏尔纳计划》

1957年3月,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六国在罗马签定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决定成立欧洲经济共同体(EEC,简称“欧共体”)。1958年1月1日,该条约经六国议会批准生效,标志着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正式诞生。欧共体的成立加快了经济一体化和货币一体化的发展。

1969年12月,欧共体六国在海牙举行了首脑会议,决定成立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1970年10月,欧共体负责此项工作的专门委员会向理事会提交了《关于在共同体内分阶段实现经济和货币联盟的报告》,又称《魏尔纳计划》。该计划建议从1971年到1980年分三个阶段实现欧洲货币一体化。然而,当时动荡的金融形势及欧共体国家发展程度的巨大差异,使得《魏尔纳计划》几乎落空,唯一的成果是创设了欧洲记账单位。

(二)第二阶段(1979—1989年):欧洲货币体系

1.欧洲货币体系的产生背景

随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欧共体国家的汇率决定机制引起了很大的关注。如果它们允许汇率完全由市场力量决定,汇率的波动就会有损于共同体内部自由贸易的发展。出于稳定汇率和统一货币的愿望,欧共体的成员国建立了所谓的“洞中之蛇”体系。

“洞中之蛇”被视为小型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它于1972年4月开始运作,由欧共体的六个初始成员国组成,随后英国、丹麦和挪威也加入了该体系。根据规定,成员国货币彼此之间的比价(“蛇”)上下浮动的幅度不应超过1.125个百分点,而它们对美元比价(“洞”)的上下浮动应控制在2.25个百分点的范围之内。与对美国的汇率相比,各成员国之间的汇率在一个相对更小的波动区间内变化,这一体系也因此得名“洞中之蛇”。

但是该体系是不健全的,因为它难以使成员国在经济政策方面达成必要的协调,也难以保证各成员国之间经济绩效的一致性,而这些又都是该体系自身成功运行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于是,1978年6月,在德国不来梅举行的一次会议上,欧共体的六个成员国倡议成立欧洲货币体系,从而取代“洞中之蛇”体系。

2.欧洲货币体系的主要内容

1979年5月,欧共体宣布成立欧洲货币体系(EMS),其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1)建立欧洲货币单位(ECU)。欧洲货币单位是欧洲货币体系的中心,它的币值是由一篮子货币决定的。欧洲汇率机制中的每一种货币都被赋予了一定的权重,该权重是根据一国的经济地位及其在欧共体的贸易中所占份额确定的。欧共体每隔五年会对这些权重进行一次修改。但人们认为周期性地改变权重容易带来不确定性,并妨碍了欧洲货币单位的使用,于是欧洲货币体系在1994年决定不再改变各国所占权重。在欧共体内部,欧洲货币单位具有计价单位和支付手段的职能。它被用于计算各成员国的篮子中心汇率和相互之间的双边汇率,并作为计算汇率波动幅度指示器的基础,还被广泛用于发放贷款、清偿债务及编制共同体统一预算等。

(2)建立汇率稳定机制(ERM)。汇率稳定机制是欧洲货币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根据该机制的安排,每一个参与国都确定本国货币同欧洲货币单位的固定比价(即中心汇率),并依据中心汇率套算出参与国货币之间的比价;规定市场上双边汇率可允许的波动幅度为±2.25%。如果两国的货币汇率达到允许波动的上限或下限,货币当局必须在外汇市场上进行强制性干预,以实现汇率的稳定。欧共体成员国对内实行固定汇率,对外实行联合浮动。

(3)建立欧洲货币基金(EMF)。欧共体在1979年4月设立了欧洲货币合作基金(EMCF)。其作用是,一方面加强干预外汇市场的能力,打击投机活动,稳定成员国货币之间的汇率和维持汇率联合浮动;另一方面,向成员国提供信贷,平衡国际收支。欧共体规定,各成员国须缴出其20%的黄金储备和外汇储备作为共同体的共同储备。

(三)第三阶段(1989—1993年):《德洛尔报告》与《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1979年生效的欧洲货币体系虽然创立了欧洲货币单位、欧洲汇率机制和欧洲货币基金,但是各成员国仍保留了本国货币,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欧洲货币汇率变动风险的问题。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一体化是从《德洛尔报告》开始的。

1989年6月,以欧共体委员会主席雅克·德洛尔为首的委员会提交了《德洛尔报告》,提出分三个阶段实现货币联盟。《德洛尔报告》承袭了《魏尔纳计划》的基本框架,指出货币联盟的建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保证货币完全自由兑换;(2)在银行和其他金融市场充分一体化的基础上,实现资本的完全自由流动;(3)取消汇率的波动幅度,实行固定汇率平价。该报告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在货币联盟内部必须有单一的货币,但把创立单一货币看作货币联盟进一步发展的一个自然和理想的结果,并提出建立欧洲中央银行体系。

继《德洛尔报告》之后,1991年12月,欧共体成员国在荷兰小镇马斯特里赫特正式签定了《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

《马约》规定最迟于1998年7月1日起成立欧洲中央银行,于1999年1月1日起实行单一货币。《马约》还规定了所谓的“趋同标准”,强调加入货币联盟的成员国必须在经济发展上达到统一的指标:(1)通货膨胀率不得超过通货膨胀水平最低的三个国家的简单平均数1.5个百分点;(2)政府财政赤字不得超过其国内生产总值的3%;(3)政府的债务累计额不得超过其国内生产总值的60%;(4)长期国债的收益率低于通货膨胀水平最低的三个国家平均数的2%;(5)汇率必须维持在欧洲货币体系规定的幅度内,至少有两年未发生过货币贬值。

经过努力,欧共体成员国于1993年10月通过了《马约》;同年11月,欧共体更名为欧盟。

(四)第四阶段(1994—2002年):欧元的诞生

1995年12月,欧盟在马德里举行会议,就各国货币向单一货币过渡的具体步骤及单一货币的名称(欧元)达成一致意见。1996年10月,欧盟委员会正式提出了实行单一货币的文件,其核心内容是明确欧元的法律地位、制定货币稳定公约和奠定新欧洲货币体系的基础。1997年6月,欧盟各国首脑正式批准了《稳定和增长公约》《欧元的法律地位》《新的货币汇率机制》三个文件。这些文件对欧洲货币联盟的建设和正常运行具有关键性的意义。1998年5月,欧盟确认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爱尔兰、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比利时、芬兰、卢森堡这11个国家于1999年1月1日率先进入欧元区,成为欧元创始国。

1999年1月1日,欧元正式启动,但只是以非现金形式进行流通。2002年上半年,欧元现金进入流通领域。2002年7月1日,欧元区11国各自的货币退出流通,由欧元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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