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外汇风险管理方法

进出口商在选择计价结算货币时,往往会与贸易伙伴争执不下,难以采用有利己方的货币作为计价结算货币。如果交易谈判的实际结果是采用了不利于己方的货币或走势不明的货币作为计价结算货币,那么进出口商就要寻求其他方法来防范外汇风险。利用国际金融市场上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来分散外汇风险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进出口商所经常采用的、行之有效的事后风险防范方法。

1.即期合同法(Spot Contract)

即期合同法是指具有外汇债权或债务的生产经营单位与外汇银行签订以当天外汇市场的价格作为交割价格,并且在两个交易日内进行交割的外汇买卖合同来消除外汇风险的方法。它主要是通过资金的反向流动来消除外汇风险。企业如果近期有外汇收入,则应卖出相应的外汇头寸。如果近期有外汇支出,则应买进相应的外汇头寸。利用即期交易来消除风险,交割日期和收付结算日期最好在同一时点上,以尽可能地消除风险。

例如,美国某出口商有一笔两天后支付的日元计价的货款,为了保证汇率的稳定,该出口商同银行签订了USD1=JPY120的日元购买即期合同,并在两天后按照约定的汇率价格进行交割,从而固定了美元的成本,规避了汇率风险。

2.远期合同法(Forward Contract)

远期合同法是指具有外汇债权债务的公司同银行签订买卖远期外汇合同,从而消除外汇风险的方法。出口商签订合同后,按当时的汇率预先签订与货款相同期限和金额的远期卖出外汇合同,在收到货款办理交割;进口商则预先签订与货款相同期限和金额的远期买进外汇合同,在支付货款时进行交割。它是通过利用合同的签订和交割日的时间差进行外汇风险防范的,双方不必在签订日进行交割,但是,要注意应当确定将来履约时款项来源,以防等到实际交割时发生履约困难。

利用远期外汇合同防范外汇风险,可以将由此而付出的成本固定下来,并且可以将不确定的汇率变动因素转变成为确定的可以加以计算的现实状况;前者消除了价值风险,后者消除了时间风险。合理的利用远期合同法,可以有效地避免外汇损失。

例如,德国进口商从美国某出口商处进口一批价值为USD330万的货物,经同意于90天后付款,签约时,90天的远期欧元同美元的比率为1∶1;德国进口商为了防止进口付款时支付成本增加,决定通过远期合同规避风险。首先,进口商通过1∶1的远期汇率购买330万美元,共支出330万欧元;3个月后欧元同美元的比率为1∶1.05,此时330万美元需要约315万欧元。通过远期合同法,进口商少支付了15万欧元。此外,如果进口商确信欧元将下跌,则可以购买更多的远期合同,这样当90天后到期时,在规避风险的同时,还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

又如,日本某出口商出口价值100万美元的货物,90天后收汇,计价货币为美元,此时,90天的远期汇率为1∶120,货物价值JPY12000万。出口商担心汇率变动,决定采用远期合同法锁定利润,出口商按照1∶120的汇率卖出90天的远期美元,得到JPY12000万,90天后,汇率下跌为1∶115,此时,兑换成为日元只有JPY11500万。通过远期合同法,该出口商避免了JPY500万的利润损失。值得一提的是远期合同法保值是通过锁定未来外汇买卖的汇率来防范汇率风险,就经济意义上而言,对外币债权或债务而言,“锁定”有时未必是有利的。

3.期货合同法(Futures Contract)

外汇期货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在金融期货市场上,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成交后,约定在未来的一个时间,以目前约定的价格买进或卖出某些标准化合约数量的外汇合约,从而避免外汇风险的方法。它的原理主要是“套期保值”。

当出口商为了防范结算货币贬值导致收汇风险,在签订合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先卖出期货合约,收汇时再买进期货合约进行对冲。如果收汇时结算货币贬值,则出口商收汇的损失可以在期货市场上的“先卖后买”方法获得的收益加以弥补;如果收汇时结算货币升值,则期货市场上的“先卖后买”方法导致的损失,可由收汇的收益加以弥补。这种方法称为“空头套期保值”。

当进口商为了防范结算货币升值导致付汇风险,在签订合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先买进期货合约,付汇时再卖出期货合约进行对冲。如果付汇时结算货币升值,则进口商付汇的损失可以在期货市场上的“先买后卖”方法获得的收益加以弥补;如果收汇时结算货币贬值,则期货市场上的“先买后卖”方法导致的损失,可由付汇的收益加以弥补。这种方法称为“多头套期保值”。

应当注意的是,期货合同主要是为了保值,因此进行上述的对冲交易时,一般不能带来额外的收益;并且由于期货合约是一种标准化合约,保值的金额并不一定是标准化合约的整数倍,此时应当选择最接近的合约份数。通过正确使用期货的套期保值方法,可以将风险降低到一定限度。具体例子见外汇市场业务。期货合同法保值其功能与远期合同法基本类似。

4.期权合同法(Option Contract)

期权合同法是指外汇期权购买者在向期权合约出售者支付一定数额的期权费后,获得的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以一定价格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外币的权力。即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外汇期权的购买者有权处置这种权力:行使或者放弃。

例如,美国一家出口商向欧盟出口商品,3个月后有100万欧元的收入,由于结算日在3个月之后,出口商担心2个月之后汇率会发生变动而使货款遭受外汇风险。因此他可利用期权合同法来保值。向银行购买100万欧元的卖出权合同,把风险损失锁定在期权价格之内。出口商从事这种金融交易,既可以避免或减少外汇风险损失,又可以不放弃因汇率有利变动而带来的汇兑收益。即事先支付有限的期权费后便可锁定风险中不利的一面同时,保留风险中有利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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