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套期保值,趨避風險
受共同經濟因素和政策因素的影嚮,外匯的現貨價格和期貨價格在變動趨勢和方向上具有一致性,套期保值者(進出口企業、外匯銀行等)可以在即期外匯市場買進(或賣出)某種外匯的同時,在外匯期貨市場上賣出(或買進)同等數額的該種外匯期貨合約,這樣,當即期外匯市場匯率下跌(或上升),買進(或賣出)外匯遭受損失時,外匯期貨市場的匯率也會下跌(或上升),賣出(或買進)外匯期貨卻會盈利,從而抵消或減少了即期外匯交易的風險,鎖住了外匯價格。這種外匯期貨與即期外匯反方向的交易活動,客觀地形成了單純的現匯交易所不具備的吸收風險、轉移風險的功能。這一功能的存在,是期貨交易得以產生並經久不衰的一個重要原因。
2.發現供需,導向匯率
匯率一般由外匯供求關系形成並調節,但即期匯率反映的只是當期外匯的供需,並不能反映將來外匯供求關系及匯率的走勢。外匯期貨價格由大量買方與賣方在公開的期貨交易所集中競價形成,反映了供需雙方對未來外匯供求和匯率走勢的共同預期,提供了較長期外匯供求及價格走勢資訊,從而成為引導即期匯率的重要因素。
3.以小博大,投機獲利。
由於外匯期貨市場上買賣的直接對象是標準化的外匯期貨合約而非現實的外匯,投機者可以較少的外匯保證金在期貨市場上頻繁交易,大進大出,買空賣空,利用匯率波動,賺取高額利潤。但是,投機者在賺取投資利潤的同時自願承擔了套期保值者轉移的風險,並提供了風險資金,使套期保值得以實現。而且由於投機者的頻繁交易,促進了期貨市場的高效與流動。因此外匯期貨市場承認投機的合法性,允許投機者根據自己對匯率走勢的判斷低價買進高價賣出外匯期貨合約,賺取利潤。不過外匯期貨市場上的投機活動必須嚴格按照法律限制的範圍及市場規則進行,超越法律允許範圍的投機會受到法律的嚴厲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