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協議Ⅰ》就銀行的資本與風險資產的比率,確定了國際認可的計算方法和計算標準,其內容主要由資本的組成、風險加權的計算、標準比率的目標、過渡期及實施的安排4個部分組成。
1)資本的組成
銀行的資本組成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部分。其中,核心資本又叫一級資本,應占銀行全部資本的50%以上;附屬資本也稱二級資本,其作為資本基礎的第二檔,不能超過核心資本。它包括未公開儲備、重估儲備、普通準備金和普通獃賬準備金、帶有債務性質的資本工具、長期次級債務。巴塞爾委員會還明確了從一級資本和總資本中的扣除項。
2)資產風險加權的計算
(1)表內項目。
① 風險權數為0的資產,包括現金;以本國貨幣定值並以此通貨對中央政府和中央銀行融通資金的債權;對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 -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國家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銀行的其他債權;用現金或用OECD國家中央政府債券作擔保,或由OECD國家中央政府提供的債權。
② 風險權數為20%的資產,包括對多邊發展銀行的債權,以及由這類銀行提供擔保,或以這類銀行發行的債券作抵押品的債權;對OECD國家內的註冊銀行的債權以及由這類銀行提供擔保的貸款;對OECD以外國家註冊的銀行餘期在1年以內的債權和由OECD以外國家的法人銀行提供擔保的,餘期在1年以內的貸款;對非本國的OECD國家的公共部門機構(不包括中央政府)的債權,以及由這些機構提供擔保的貸款;托收中的現金款項。
③ 風險權數為50%的資產,是以完全用於居住用途的房產作抵押品的貸款。
④ 風險權數為100%的資產,包括對私人機構的債權;對OECD以外的國家的中央政府的債權(以本國貨幣定值和以此為通貨融通的除外);對公共部門所屬的商業公司的債權;固定資產投資;不動產和其他投資(包括那些沒有綜合到資產負債表內的,對其他公司的投資);其他銀行發行的資本工具(從資本中扣除的除外);所有其他資產。
(2)表外項目。《巴塞爾協議Ⅰ》對表外項目的風險按「信用換算系數」劃分為4級。
① 風險權數為0的,是期限為1年以內的,或者是可能在任何時候無條件取消的承諾。
② 風險權數為20%的,是短期的有自行清償能力的與貿易有關的或有項目(如有優先索償權的裝運貨物作抵押的跟單信用證)。
③ 風險權數為50%的,是與交易相關的或有項目(如履約擔保、投標擔保、認股權證和為某些特別交易而開出的備用信用證);票據發行融通和循環包銷便利;期限為1年以上的承諾(如正式的備用便利和信貸額度)。
④ 風險權數為100%,是直接信用代用工具如一般負債保證和承兌;銷售和回購協議以及有追索權的資產銷售;遠期資產購買,超遠期存款和部分繳付款項的股票和代表承諾一定損失的證券。
3)標準化比率的目標和過渡期安排
巴塞爾委員會提出了標準化比率的目標是資本與加權風險資產的比率為8%(其中核心資本成分至少為4%)。該委員會希望在1992年之前,成員國的國際銀行應達到這個共同的最低標準,並對過渡期和實施進行了安排。
1996年1月,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巴塞爾協議Ⅰ〉關於市場風險的修訂案》,將銀行的業務活動分成正常的銀行業務活動和交易活動兩類。前者指表內和表外正常的業務活動,銀行在經營這些業務時要滿足《巴塞爾協議Ⅰ》的要求;後者指諸如衍生產品交易等交易活動,銀行在參與這些活動時會遭遇到利率風險、股權風險、匯率風險和商品價格風險等市場風險,因此必須保持適當的「資本保險金」(Capital Charges),以應付其承受的市場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