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Ⅰ》的组成:巴塞尔协议一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Ⅰ》就银行的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确定了国际认可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其内容主要由资本的组成、风险加权的计算、标准比率的目标、过渡期及实施的安排4个部分组成。

1)资本的组成

银行的资本组成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其中,核心资本又叫一级资本,应占银行全部资本的50%以上;附属资本也称二级资本,其作为资本基础的第二档,不能超过核心资本。它包括未公开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和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巴塞尔委员会还明确了从一级资本和总资本中的扣除项。

2)资产风险加权的计算

(1)表内项目。

① 风险权数为0的资产,包括现金;以本国货币定值并以此通货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融通资金的债权;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 -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国家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其他债权;用现金或用OECD国家中央政府债券作担保,或由OECD国家中央政府提供的债权。

② 风险权数为20%的资产,包括对多边发展银行的债权,以及由这类银行提供担保,或以这类银行发行的债券作抵押品的债权;对OECD国家内的注册银行的债权以及由这类银行提供担保的贷款;对OECD以外国家注册的银行余期在1年以内的债权和由OECD以外国家的法人银行提供担保的,余期在1年以内的贷款;对非本国的OECD国家的公共部门机构(不包括中央政府)的债权,以及由这些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托收中的现金款项。

③ 风险权数为50%的资产,是以完全用于居住用途的房产作抵押品的贷款。

④ 风险权数为100%的资产,包括对私人机构的债权;对OECD以外的国家的中央政府的债权(以本国货币定值和以此为通货融通的除外);对公共部门所属的商业公司的债权;固定资产投资;不动产和其他投资(包括那些没有综合到资产负债表内的,对其他公司的投资);其他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从资本中扣除的除外);所有其他资产。

(2)表外项目。《巴塞尔协议Ⅰ》对表外项目的风险按“信用换算系数”划分为4级。

① 风险权数为0的,是期限为1年以内的,或者是可能在任何时候无条件取消的承诺。

② 风险权数为20%的,是短期的有自行清偿能力的与贸易有关的或有项目(如有优先索偿权的装运货物作抵押的跟单信用证)。

③ 风险权数为50%的,是与交易相关的或有项目(如履约担保、投标担保、认股权证和为某些特别交易而开出的备用信用证);票据发行融通和循环包销便利;期限为1年以上的承诺(如正式的备用便利和信贷额度)。

④ 风险权数为100%,是直接信用代用工具如一般负债保证和承兑;销售和回购协议以及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远期资产购买,超远期存款和部分缴付款项的股票和代表承诺一定损失的证券。

3)标准化比率的目标和过渡期安排

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标准化比率的目标是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为8%(其中核心资本成分至少为4%)。该委员会希望在1992年之前,成员国的国际银行应达到这个共同的最低标准,并对过渡期和实施进行了安排。

1996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协议Ⅰ〉关于市场风险的修订案》,将银行的业务活动分成正常的银行业务活动和交易活动两类。前者指表内和表外正常的业务活动,银行在经营这些业务时要满足《巴塞尔协议Ⅰ》的要求;后者指诸如衍生产品交易等交易活动,银行在参与这些活动时会遭遇到利率风险、股权风险、汇率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等市场风险,因此必须保持适当的“资本保险金”(Capital Charges),以应付其承受的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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