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投资银行的发展历史与现状

各国投资银行的产生和发展同各国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美国投资银行的发展史可以说是美国几百年经济发展历程的真实写照。美国投资银行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期。目前公认的美国最早的投资银行是1826年由撒尼尔·普莱姆创立的普莱姆·伍德·金投资银行。与欧洲的投资银行业相比,美国投资银行的历史短、起步比较晚,但其发展相当迅速,可以说后来居上。美国投资银行的发展历史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投资银行的早期发展

在早期的发展中,投资银行的业务从汇票承兑、贸易融资发展到政府债券、铁路债券的发行和销售,产生了一些具有影响的投资银行,如摩根斯坦利、美林、高盛、雷曼兄弟等。到1929年经济大危机前,投资银行的控制范围已经扩大到整个经济领域,如1912年摩根财团控制了美国钢铁公司、美国电报电话公司、纽约中央铁路公司、几家全国最大的保险公司等,控制着240亿美元的资产。20世纪20年代持续的经济繁荣使华尔街成了狂热投机的集中地,成为经济危机的始作俑者。

(二)金融管制下的投资银行

对投资银行的法律管制是从1929年大危机后开始的。从美国开始的金融危机波及全球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为了防止危机的再度爆发,美国对金融业进行了严格管制。

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给美国带来了暴利。战后美国经济空前发展,资本市场蒸蒸日上,美国的基金业务开始兴盛,投资银行、商业银行和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积极拓展基金业务,纷纷成为基金的发起人。但美国的联邦法银行制度和州法银行制度却没有有关法律。

1929年10月,美国股市暴跌,经济陷入大萧条时期。到1932年,股市市值仅剩下危机前的10%。为了防止危机的再度出现,多项重要法律相继出台。1933年制定了证券法和银行法(即《格拉斯—斯蒂格尔法》),1934年制定了证券交易法,1940年制定了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这些法律将证券业务置于联邦政府的严格监管之下,使原来法律法规一片空白的证券领域突然之间成为立法最为严厉的领域。

在这一系列立法中,对投资银行业务影响最大的是《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这一法律将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严格分离开来,其中包括:《联邦银行法》管辖下的银行与其证券子公司完全分离;商业银行除国债和地方债券外,不得从事证券发行和承销业务;禁止私人银行兼营存款业务和证券业务。

(三)放宽限制下的投资银行

1975年,证券和交易委员会(SEC)放弃了对股票交易手续费的限制,实行手续费的完全自由化,此举成为美国证券市场自由化的象征,对后来美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交易手续费的自由化使美国投资银行的收入结构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自由化以前,股票交易手续费收入占美国投资银行总收入的一半以上,10年后的1985年,手续费收入不及总收入的20%。佣金收入的减少促使美国投资银行不得不寻求新利润来源而重新调整发展战略,由此便产生了证券公司经营模式的分化现象,主要分化为三大类型:第一类,注重固定收入的资产管理业务,围绕投资理财、投资咨询开展业务,美林就属于这一类;第二类,以二级市场自营业务和兼并收购中介业务为主,偏向高风险与高收益业务,雷曼兄弟属于这一类;第三类,专业于经纪业务,利用信息手段降低交易成本,以提供廉价交易服务为主,查尔斯·韦伯是这一类“折价经纪商”的典型代表。折价经纪商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等通信工具为顾客提供廉价的交易服务,其主要特点是交易方法简便、交易成本低。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围绕价格的竞争越演越烈,产生了新的“网上经纪商”。

(四)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

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业与混业一直是美国在政策与立法中争论的主要问题之一。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一体化的发展,分业型的金融体制无法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分业管理限制了美国投资银行的发展。因此,要求混业经营的呼声越来越高。从80年代以来,美国逐渐放宽了投资银行的业务限制。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最终于1999年11月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法案》,为混业经营创造了法律前提,美国将诞生集多项金融业务于一身的“金融超级市场”,向全能银行的模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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