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内容
(1)规定法定存款准备率。凡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必须按照法定比率提留一定的准备金存入中央银行,其余部分才能用于贷款或投资。
(2)规定可充当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标的。一般只限存入中央银行的存款,英国的传统做法允许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抵充存款准备金;法国规定银行的高流动性资产(如政府债券)也可作为存款准备金的组成部分。
(3)规定存款准备金的计算、提存方法。一是确定存款类别及存款余额基础,二是确定缴存准备金的持有期。计算存款余额有的以商业银行的日平均存款余额扣除应付未付款项后的差额作为计提准备金的基础,有的以月末或旬末、周末的存款余额扣除应付未付款项后作为计提基础。确定缴存准备金的持有期一般有两种办法,一种是同期性准备金账户制,即以结算日的当期存款余额作为计提持有期,另一种是延期性准备金账户制,即以结算期以前的一个或两个时期的存款余额作为计提持有期。
(4)规定存款准备金的类别,一般分为三种:活期存款准备金、储蓄和定期存款准备金、超额准备金。有的国家还规定某些特殊的准备金,中央银行一般不计付利息,实际存款低于法定准备限额的,须在法定时限内(一般是当天)补足,否则要受处罚;超过法定准备限额的存款余额为超额准备金,中央银行给予付息并允许随时提用。
2.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作用
存款准备金发挥作用的核心在于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的高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会直接影响中央银行掌握的基础货币量和商业银行可用资金量,影响货币乘数的大小,最终影响全社会货币供应量的变动。如果中央银行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刺激经济,中央银行可以调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那么意味着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上缴中央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减少,商业银行可用于放贷的资金增加,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货币乘数扩大,引起存款倍数扩张,导致经济生活中货币的供应量增加,市场利率降低,有利于刺激投资,增加消费,促进经济发展。
中央银行是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制定者和实行者,中央银行掌握着主动权。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是一个非常有力但是并不是最理想的货币政策工具,因为中央银行把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整非常小的幅度,都会引起货币供应量巨大的波动,而且该政策缺乏弹性,“一刀切”式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使商业银行难以把握货币政策的操作力度和效果。政策作用猛烈,对经济影响大,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干扰较大,增加了银行流动性风险和管理的难度,不宜经常调整,不能作为中央银行日常操作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