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含义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法律规定的商业银行准备金与商业银行吸收存款的比率。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不能全部放贷出去,必须按照法定比率留存一部分作为随时应付存款人提款的准备金。中央银行在法律赋予的权利范围内,通过规定或调整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缴存的存款准备金,则可以控制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能力,间接控制货币的供应量。中央银行通过调高或调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影响商业银行的存款派生能力,从而达到调节市场货币供给量的目的。

在存款准备金制度下,金融机构不能将其吸收的存款全部用于发放贷款,必须保留一定的资金即存款准备金,以备客户提款的需要,因此存款准备金制度有利于保证金融机构对客户的正常支付,满足流动性的需要。

将存款准备金集中于中央银行的做法起始于18世纪的英国。英国1928年通过的《通货与银行券法》、美国1913年的《联邦储备法》和1935年的《银行法》,都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由于1929—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各国普遍认识到限制商业银行信用扩张的重要性,凡实行中央银行制度的国家都仿效英美等国的做法,纷纷以法律形式规定存款准备金的比例,并授权中央银行按照货币政策的需要随时加以调整。美国是最早建立起在中央银行体制下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国家,其最初目的是防止商业银行盲目发放贷款,保证客户存款的安全,维护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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