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的性質是指中央銀行自身所具有的特有屬性,這是由其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所決定的,並隨著中央銀行制度的發展而不斷變化。中央銀行已由過去集中發行銀行券、解決國家財政困難的政府銀行,逐步發展成為代表國家調節宏觀經濟、管理金融的特殊機構,處於一國金融業務的核心和領導地位。總體來說,中央銀行的性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
(一)中央銀行是特殊的金融機構
一方面,中央銀行的主要業務活動具有銀行固有的辦理存、貸、匯業務的特徵;另一方面,中央銀行的業務活動又與普通金融機構有所不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其業務對象僅限於政府和金融機構,不是一般的工商客戶和居民個人。
(2)享有政府賦予的一系列特有的業務權利,如發行貨幣、代理國庫、保管存款準備金、制定金融政策等。
(3)與政府有特殊關系。中央銀行既要與政府保持協調,又要有一定的獨立性,可獨立地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實現穩定貨幣的政策目標。
(二)中央銀行是保障金融穩健執行、調控宏觀經濟的工具
(1)中央銀行通過改變基礎貨幣的供應量,保障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在一定程度上的平衡。
(2)承擔著監督管理普通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重要使命,保障金融體系穩健執行。
(3)中央銀行是最後貸款者。中央銀行通過變動存款準備金率和貼現率對商業銀行和其他信用機構進行貸款規糢和結構的調節,間接地調節社會經濟活動。
(三)中央銀行是國家最高的金融決策機構和金融管理機構,具有國家機關的性質
中央銀行國家機關的性質與一般國家行政機關有很大的不同,主要內容如下:
(1)中央銀行履行其職責主要是通過特定金融業務進行的,對金融和經濟管理調控基本上是採取經濟手段,這與主要靠行政手段進行管理的國家機關有明顯的不同。
(2)中央銀行對宏觀經濟的調控是分層次實現的。通過操作貨幣政策工具調節金融機構的行為和金融市場運作,然後再通過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影嚮到各經濟部門,市場回旋空間較大,作用也較平緩,而國家機關一般是運用行政手段直接作用於各微觀主體。
(3)中央銀行既是為商業銀行等普通金融機構和政府提供金融服務的特殊金融機構,又是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監督和管理金融業、規範與維護金融秩序、調控金融與經濟執行的宏觀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