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資本與存款比率。
該資本適度衡量法初次出現於20世紀初的美國,也是西方金融監管機構最早推出的檢驗銀行資本是否適度、充足的標準。因為當時商業銀行破產倒閉的主要原因是擠兌,即銀行不能應付存款人的提現,為此美國立法規定銀行資本必須達到存款總額的10%以上,以防止商業銀行因資本不足而出現流動性危機。
盡管此項法律規定在二戰之前的西方國家很流行,然而由於銀行資本多少與存款是否能正常支付並非完全相關,當時導致商業銀行流動危機的主要原因是其貸款與投資被套,變現能力不足,故法律採用這個比率強制進行監管不僅不科學,而且可能誤導銀行忽視其資產質量監督和降低銀行的資本回報率。
2.資本與資產比率。
為了更好的反映資本與銀行資產結構和資產質量之間的關系,以後的西方國家監管當局就頒布了資本對資產總額的比率並將其作為銀行資本充足程度的檢驗標準。例如美聯儲曾將該比率定為8%,達到這個比率的銀行就會被美聯儲認為是資本充足的。該比率計算方法雖簡便,能使銀行通過資本增加來抵禦意外的資產壞賬損失,但它的缺點是沒有考慮到銀行總資產中,多種資產的風險程度是不一樣的,而採用將總資產作分母的比率不能把不同風險程度的資產區別開來,這樣,作為一個統一標準,其評價、考核和監管的意義顯然不大。
3.資本與風險資產比率。
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美國的銀行將大量資產投向政府債券,銀行的資產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而銀行資產中現金、存放同業、政府公債通常被視為是無風險或風險極小的,只有貸款和其他投資風險較大。因此將資本對除現金、存放同業和政府公債之外的風險資產的比率作為檢驗資本充足的指標比籠統的將所有資產作為分母的資本與資產比率更加科學合理。
4.資本與貸款貼現比率。
20世紀50年代初期,美聯儲和通貨總監在使用資本與風險資產比率監管同時,還採用把資本金同貸款總額和貼現掛鉤的方式來監管證券投資較少的銀行,且只有當貸款與貼現總額超過資本7倍時,銀行才會受到更進一步的監管。
5.非普通股資本對存款總額、資產總額和風險資產比率,前面所述的資本比率都是指全部資本而言的,而非上市的銀行普通股無流動性,不能及時滿足存款人的擠兌及短期債權人還款的要求,所以有專家主張採用這一系列比率來預測銀行因資本非流動性而倒閉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