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的补充和修正

尽管各发达国家联合在防范银行经营风险方面相互协调,并付出了巨大的努力最终达成了统一监管的《巴塞尔协议》,然而十多年来国际银行业经营风险并未明显下降,大银行倒闭和挤兑风波仍然屡屡发生。为弥补《巴塞尔协议》的不足,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国际银行巴塞尔委员会(即巴塞尔银行业务条例和监管委员会)近来对巴塞尔协议作出了如下补充和修正。

1.1992年2月巴塞尔委员会对银行资本构成作出补充性规定:用于弥补国外资产和不动产损失的普通准备金不再计为资本,并且规定计入资本之内的准备金不得超过银行风险资产的1.25%,此外规定用于弥补普通银行风险的资金和未公开储备算作核心资本(视具体情况而定)。

2.1993年巴塞尔委员会针对国际金融市场中越来越多的金融创新工具风险,又制定了关于资本金协议的修正案,该修正案在原有的一、二级资本金基础上引入了三级资本金(即次级债务)概念,它的条件是:

①到期日2年以上;

②必须是无担保的;

③有不得提前偿债条款保证;

④当银行因偿还该债券会导致资本充足率降至下限时,可以延期偿还本金和利息。

但是三级资本金只能用于防范市场风险(所以又称为市场风险资本金,以与信贷风险资本金区别),在不违反《巴塞尔协议》前提下,它可替代250%的二级资本。

3.1997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为防范金融衍生商品的市场风险的进一步升级,针对许多国家银行系统的弱点,颁布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以推动各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更为有效的风险防范控制机制。该原则共有25条,基本内容包括:

①对银行监管体系和必要的银行监管法律框架的要求;

②对被监管银行入市和股权结构的审批要求;

③审慎管理的要求;

④持续性银行监管的方式;

⑤信息要求;

⑥监管人员的正当权限;

⑦关于跨国银行业务。

《巴塞尔协议》经过以上的补充、修改以及监管原则的确立,使国际银行的资本监管上升扩大为全方位的系统性风险监控,并注重建立银行自身的风险防范约束机制,提出了持续性监管的理念,从而对国际银行业产生了重大而又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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