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協議》的頒布和實施是國際銀行業資本監督從無到有,從理論探討進入實踐的標志,它對世界各國金融監管體制和銀行業的影嚮是多方面的和深遠的。這裡僅就對銀行內部的經營管理的影嚮分述如下:
1.促使銀行重視風險資產的管理。80年代的商業銀行管理理論已經發展到資產負債聯合管理階段,該理論強調資產負債表兩邊的「對稱原則」和期限、利率的配比,其管理方法主要是流動性管理和利率敏感性管理。然而這兩種方法的假設前提是本金沒有風險,而《巴塞爾協議》設計的以資本充足率標準管理為核心的風險資產管理糢式,將促使銀行主動保持適度資本,同時加強對風險資產的管理,使資本和負債相適應,向低風險資產傾斜來降低銀行貸款和投資的風險。
2.促使銀行管理從表內拓寬到表外。隨著金融同業的競爭白熱化,銀行表外業務的拓展已成為各銀行增加盈利的重要來源,然而表外業務並不是無風險的,創新金融衍生商品不僅風險大而且不列入表內,缺乏透明度和社會各方面的監督,也給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增加了監管難度,因而導致一階段因投資金融衍生商品失敗而破產倒閉的銀行比比皆是。《巴塞爾協議》首次建立的銀行資本金與風險資產,包括表外業務的比率關系,使銀行今後將主動約束自己的表外風險業務,並把銀行表外業務納入到整個資產負債風險分析和管理工作之中。
3.銀行信用膨脹幅度受到制約。自銀行負債管理理論在20世紀60年代產生後的幾十年來,銀行信用膨脹幅度大增,從過去的派生存款到如今的種類各異的金融衍生商品,再從票據的發行到各類信用工具的創新,如銀行承兌、承諾、保兌、保付、保理、保函、信用證、信用便利、回購協議、期權和期貨交易等。它們在給銀行帶來豐厚利潤回報的同時,也給銀行帶來了各種信用危機的隱患。《巴塞爾協議》的訂立有效地阻止了商業銀行低成本、無資本金可靠保障的信用業務急劇膨脹和中間業務的無限擴張,使銀行的跨國經營置於各東道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嚴格監控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