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对银行经营监管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的颁布和实施是国际银行业资本监督从无到有,从理论探讨进入实践的标志,它对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和银行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和深远的。这里仅就对银行内部的经营管理的影响分述如下:

1.促使银行重视风险资产的管理。80年代的商业银行管理理论已经发展到资产负债联合管理阶段,该理论强调资产负债表两边的“对称原则”和期限、利率的配比,其管理方法主要是流动性管理和利率敏感性管理。然而这两种方法的假设前提是本金没有风险,而《巴塞尔协议》设计的以资本充足率标准管理为核心的风险资产管理模式,将促使银行主动保持适度资本,同时加强对风险资产的管理,使资本和负债相适应,向低风险资产倾斜来降低银行贷款和投资的风险。

2.促使银行管理从表内拓宽到表外。随着金融同业的竞争白热化,银行表外业务的拓展已成为各银行增加盈利的重要来源,然而表外业务并不是无风险的,创新金融衍生商品不仅风险大而且不列入表内,缺乏透明度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也给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增加了监管难度,因而导致一阶段因投资金融衍生商品失败而破产倒闭的银行比比皆是。《巴塞尔协议》首次建立的银行资本金与风险资产,包括表外业务的比率关系,使银行今后将主动约束自己的表外风险业务,并把银行表外业务纳入到整个资产负债风险分析和管理工作之中。

3.银行信用膨胀幅度受到制约。自银行负债管理理论在20世纪60年代产生后的几十年来,银行信用膨胀幅度大增,从过去的派生存款到如今的种类各异的金融衍生商品,再从票据的发行到各类信用工具的创新,如银行承兑、承诺、保兑、保付、保理、保函、信用证、信用便利、回购协议、期权和期货交易等。它们在给银行带来丰厚利润回报的同时,也给银行带来了各种信用危机的隐患。《巴塞尔协议》的订立有效地阻止了商业银行低成本、无资本金可靠保障的信用业务急剧膨胀和中间业务的无限扩张,使银行的跨国经营置于各东道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严格监控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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