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是指国际清算银行各成员国(又称西方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在1988年7月聚会于瑞士巴塞尔——即国际清算银行所在地,原则上讨论通过达成的《关于统一国际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历史上共有4个《巴塞尔协议》,它们分别是西方十国集团在1963年3月、1972年3月、1988年7月和1997年的《巴塞尔协议》。前两者是为防止美元进一步贬值、动员所有成员国稳定国际金价而签订的,而1997年的协议是关于国际银行业监管核心原则的。学术界、国际金融实务中讨论最多的有关商业银行资本衡量的国际协议就是1988年7月的《巴塞尔协议》,其产生的历史背景是:
1.银行业经营的风险不断加大。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起,由于大幅通货膨胀,西方金融机构相继出现经营危机和债务危机,名列美国十大银行第三和第六位的大通曼哈顿银行和大陆伊利诺银行濒临破产,更多的中小银行周转不灵,面临倒闭。为了生存,许多大银行不得不忍痛将大量的利润拨作准备金以应付银行坏账,客观上要求各发达国家联合采取措施,建立一个统一的有关银行资产质量的衡量和计算的标准体系。
2.表外金融创新业务迅速发展。从80年代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金融创新的高潮,各种新型融资工具和产品层出不穷,尤其是承兑、票据发行便利、循环包销便利和各种担保、承诺等表外业务大量增加,它们不增加银行资产,也不需要投入资金,但潜在风险也越来越大。为控制这些尚未规范的业务的风险,有必要制定一个标准对各国银行加以约束。
3.银行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日趋严重。由于各国银行制度、经营思想、经营策略以及经营环境的不同,导致各国银行在流动性和安全性方面的标准差异较大。80年代美国的银行监管当局规定的资本资产比率为6%,而同期日本的银行该比率仅为2%。
为了避免这种起跑线不一致的不平等竞争局面继续存在和银行经营风险日益增大给国际银行业带来的负面影响,提高银行承受风险的能力及投资安全系数,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委员会经过数年的努力,《巴塞尔协议》终于应运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