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的貨幣一般由本位幣和輔幣兩部分構成。本位幣也叫主幣,是根據國家規定的貨幣材料和貨幣單位鑄造的貨幣,它是一國的基本通貨,是一國計價、結算的唯一合法的貨幣。與本位幣相對應的是輔幣,是本位貨幣單位以下的小額貨幣,供日常零星交易和找零之用。
本位幣和輔幣的鑄造、發行、流通程序各不相同。
第一,本位幣是足值的貨幣,即其名義價值與實際價值相一致,是一國流通中的基本通貨。而輔幣多由賤金屬鑄造,是不足值的貨幣。之所以採用賤金屬鑄造輔幣,是因為輔幣流通頻繁,容易被磨損消耗,如果使用貴金屬,流通成本太大。輔幣不足值的原因則在於,不足值的輔幣有助於維持本位幣與輔幣之間固定的兌換關系。
第二,本位幣可以自由鑄造、自由熔化,即國家允許公民自由將貴金屬送交國家鑄幣廠鑄造貨幣,同時也允許公民自由地將鑄幣熔化退出流通。這是因為本位幣是足值的貨幣,鑄造者不會因為用貨幣材料鑄造貨幣而獲得收益。因為輔幣是不足值的貨幣,因此輔幣的鑄造權不能歸私人所有,必須由國家壟斷。輔幣面值大於實際價值的差額即形成鑄幣收入,歸國家所有。
第三,本位幣和輔幣的法定償付能力不同。本位幣具有無限法償能力,而輔幣只具有有限法償能力。所謂 無限法償, 就是本位幣具有無限的法定支付能力,其含義是:法律保護取得這種能力的貨幣,不論每次支付數額如何大,不論屬於何種性質的支付,即不論是購買商品,還是結清債務、繳納稅款等,支付的對方均不得拒絕接受。而 有限法償 主要是對輔幣規定的,其含義是:在交易支付活動中,在一定的金額內可以用輔幣來支付,如果超過一定限額,收款人有權拒收。如美國規定,10美分以上的銀輔幣每次的支付限度為10美元;銅鎳所鑄造的輔幣,每次的支付限度為25美分。
在商品經濟發展速度大大超過貴金屬產量增長速度的情況下,金屬鑄幣不能滿足商品流通對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日益增長的需要,於是就出現了銀行券和紙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