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与定期存款的比较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Negotiable Certificates of Deposits,简称CDs),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金融环境变革的产物。由于20世纪60年代市场利率上升而美国的商业银行受Q条例的存款利率上限的限制,不能支付较高的市场利率,大公司的财务主管为了增加临时闲置资金的利息收益,纷纷将资金投资于安全性较好,又具有收益的货币市场工具,如国库券、商业票据等等。这样,以企业为主要客户的银行存款急剧下降。为了阻止存款外流,银行设计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这种短期的有收益票据来吸引企业的短期资金。这种存单形式的最先发明者应归功于美国花旗银行。

同传统的定期存款相比,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具有以下几点不同:

定期存款记名,不可流通转让;而大额定期存单则是不记名的,可以流通转让。

定期存款金额不固定,可大可小;而可转让定期存单金额较大,在美国,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CD面额最少为10万美元,二级市场上的交易单位为100万美元,但向个人投资者发行的CD面额最少为100美元。在中国香港最少面额为10万港元。

定期存款利率固定;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既有固定的,也有浮动的,且一般来说比同期限的定期存款利率高。

定期存款可以提前支取,提前支取时要损失一部分利息;可转让存单不能提前支取,但可在二级市场流通转让。

大额定期存单一般由较大的商业银行发行,主要是由于这些机构信誉较高,可以相对降低筹资成本,且发行规模大,容易在二级市场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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