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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发起设立的注册制

所谓注册制是指基金的发起人只需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材料,进行登记注册,即可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目前金融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一般采用注册制,包括美国、英国、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

以美国为例,《1933年证券法》规定,除法定可以豁免的外,发行证券均需要向美国证监会注册。对发行人提交的注册说明书要进行审查,在宣布注册说明书生效前不得发行证券。在美国,公募基金实行注册登记制,私募基金实行注册豁免制。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审查工作主要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投资管理部负责。由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实行的是持续销售基金单位规则,基金发起人可能会不断修改其注册说明书以反映其经营状况的变化,因此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注册备案又分为初次备案和新股份备案两种。

美国法律规定,初次备案的招募说明书于备案20日后自动生效;而新股份备案的招募说明书则要在备案的75日后才生效。如果是对刚备案后的招募说明书只做有限修正,则修正文件立即生效。近年来随着框架注册和电子注册模式的推出,注册效率大幅提高。1998年,美国对招募说明书的语言和格式要求进行了修改,在信息披露简化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要求在风险因素描述、招募说明书封面等环节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达,不得使用复杂的法律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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