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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资格条件

基金托管人是指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基金资产保管等职责的专业机构。为了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防止基金资产被挤占、挪用等,证券投资基金一般都要由专门机构即基金托管人来保管基金资产。也就是说基金托管人是依据基金运行中“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对基金资产进行保管的机构。

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都对基金托管人的资格有严格的要求。从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基金托管人的独立性出发,一般都规定基金托管人必须是由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并具有一定实力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担任。

根据美国《1940年投资顾问法》规定,基金的托管人必须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或信托公司:在任何时候股东权益不得少于50万美元;至少每年公布一次财务报表;经联邦或州监管部门的特许并受到监管当局的检查。

香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规定,基金的托管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①据《银行业条例》的规定而获发牌的银行;

②附属于上述银行的信托公司;

③根据《受托人条例》注册的信托公司;

④在香港以外地方注册成立而获得证监会接纳为从事银行业务的机构或信托公司。基金托管人的账目必须经独立核数,其实收资本及非分派资本储备最少为1 000万元港币或等值外币。

在台湾地区,基金托管人必须由银行担任,同时为了保证基金托管人相对基金管理人的独立性,《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除非经“证管会”核准,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

①投资于本基金的管理人已发行股份总数10%以上;

②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的董事或监察人;

③本基金的管理人持有该银行10%以上股份;

④本基金的管理人或其代表人担任该银行的董事或监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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