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有人與管理人之間的關系
基金管理人是指憑借專門的知識與經驗,運用所管理基金的資產,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的規定,按照科學的投資組合原理進行投資決策,謀求所管理的基金資產不斷增值,並使基金持有人獲取盡可能多收益的機構。基金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關系是通過信托關系而形成的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關系。前者是基金資產的所有者,後者是基金資產的經營者;前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會團體,後者則是由職業投資專家組成的專業經營者。
(二)持有人與托管人之間的關系
基金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關系是委托與受托的關系。基金發起人代表基金持有人把基金資產委托給基金托管人保管。對持有人而言,基金資產委托專門的機構保管,尤其是公開募集的基金持有人比較分散,以其單個力量無法有效保護資產的安全,通過基金托管人的介入,有利於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反映在不同的基金類型上:封閉式基金由發起人代表基金持有人委托托管人;開放式基金由管理人以設立人的身份代表持有人委托托管人。
(三)管理人與托管人之間的關系
管理人與托管人的關系主要因各國法律、法規和基金類型的不同而存在差異。在國外,有的基金由托管人擔任受托人角色,托管人與管理人形成委托與受托的關系;有的基金由管理人擔任受托人的角色,管理人與托管人形成委托與受托的關系。在我國,管理人和托管人是平行受托關系。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受基金持有人的委托,分別履行基金管理和基金托管的職責。
在業務運作關系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是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專業性機構,同時,二者之間具有互相監督的關系。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資產,但不實際持有基金資產。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資產,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進行清算交割,並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是否合法合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對基金持有人負責。二者的權利和義務在基金契約或基金章程中有明確規定,任何一方有違規之處,對方都有權監督並及時制止,直至請求更換違規方。這種相互制衡的執行機制,有利於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和基金運用的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