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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两种模式:注册制和核准制

从世界范围考察,股票发行审核制度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

(1)注册制。注册制是发行人在准备发行证券时,必须将依法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主管机关呈报并申请注册。证券主管机关的权利仅在于要求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不包含任何不真实的陈述和事项,如果发行人未违反上述原则,证券主管机关应准予注册。注册制的理论依据是“太阳是最好的防腐剂”,因此注册制并不禁止质量差、风险高的证券上市。注册制能否很好地发挥作用,关键在于是不是所有的投资者在投资以前都能掌握发行人公布的所有信息,以及能否根据这些信息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2)核准制。核准制是指发行人在发行证券时,不仅要以真实状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而且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管理机关规定的必备条件,证券主管机关有权否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发行申请。核准制遵循实质管理原则,在信息公开的条件下,把一些不符合要求的低质量发行人拒之于证券市场之外。核准制比较适合于证券市场历史不长、投资者素质不高的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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