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贷款的定义和类型

3.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是指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向其成员国以贷款协议方式提供的优惠性国际贷款的投资方式。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贷方不局限于全球性国际金融机构,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即世界银行集团);还包括区域性国际金融机构,如亚洲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国际投资银行等。从形式上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属于全球性国际金融机构。但严格地讲,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其成员国的资金提供带有国际援助的性质;其贷款对象也仅限于成员国政府;其贷款用途主要用于解决其成员国国际收支的暂时失衡问题;其贷款程序采取成员国申请获准后的提款形式而无须签署贷款协议;按照《基金协定》,这些均与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有本质上的区别。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是带有非商业性质的优惠性贷款,它的基本特征如下所述:

(1)贷款人为国际金融机构(或区域性金融机构),而借款人身份要有一定限制。例如,世界银行贷款的借款人仅限基金成员国政府、政府机构以及由其政府机构提供担保的公私企业;国际开发协会贷款的借款人仅限贫困的发展中国家的开发项目当事人;亚洲银行贷款的借款人仅限其成员国本地区开发项目的投资人;泛美开发银行贷款的借款人仅限其成员国的当事人,并且必须为“在合理条件下无法从私人来源获得融资”的当事人等。

(2)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资金主要来源于各成员国缴纳的股金、捐款以及国际金融机构在资本市场的融资等,其资金放贷宗旨一般都包含鼓励成员国从事开发项目、援助发展中国家特别是贫困国家经济发展等内容,不完全以营利为目的。

(3)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条件通常都比较优惠,其贷款利率普遍低于商业银行贷款,优惠性贷款利率可低至3%甚至是无息;附加费通常也仅包括承诺和手续费。尽管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并不完全等同于政府间的“软贷款”,但其贷款条件的整体优惠性往往并不亚于政府贷款。

(4)国际金融机构贷款通常为中长期贷款(类似政府贷款),一般为10年至30年(最长可达50年),宽限期多为5年左右。

(5)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多为开发性贷款,主要用于经济复兴或项目开发,非项目性贷款通常为配套使用,这与商业银行贷款也有很大的区别。

(6)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对贷款用途都设有严格的限制,不仅贷款协议要求借款人严格遵守贷款目的和贷款用途,而且贷方通常也对借方的资金使用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

(7)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协议通常具有独立于相关国家国内法的效力,其依据多为国际惯例、意思自治原则以及国际金融机构所制定和颁布的贷款协议示范规则(如世界银行于1985年1月修订颁布的《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通则》,国际开发协会于1985年1月修订颁布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议通则》等);在其贷款协议中往往特别指明:“(本)贷款协议规定的银行和借款方的权利和义务,应根据协议的条款生效并必须运行,而不论任何国家或其政府部门的法律有任何相反的规定。银行和借款方都无权在根据本条而采取的任何法律行动中,坚持因为银行《协定》的任何条款而主张贷款协议的任何条款无效或不能运行。”在实际中,这一条款通常与国际仲裁制度相配合,对于政府贷款协议和商业银行贷款协议均具有一定影响。其中,世界银行颁布的《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通则》对于各类国际贷款协议的指导作用尤为明显。

版权声明:本篇文章(包括图片)来自网络,由程序自动采集,著作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QQ:452038415)。http://www.shendujiaoyi.com/2057.html
返回顶部